
【法】 predial servitud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penal servitude; service
【法】 bederepe; hard labour; prison labour; servitude
土地劳役(land service)是封建法律体系中一种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义务制度,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因占有、使用土地而需向领主或国家提供的无偿劳动服务。这一概念在中世纪欧洲和古代中国均存在对应形态,其核心特征是土地权益与人身义务的绑定关系。
从法律史角度分析,土地劳役的本质是封建社会土地保有制度(land tenure)的产物。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土地劳役属于"servitium"范畴,即附属于土地的非金钱性质负担,通常表现为定期耕种领主土地、修建公共设施或承担军事防卫等具体劳作形式。在中国法制史中,《中华法学大辞典》将其归类为"田役",特指秦汉时期编户齐民按田亩数量承担的力役,如修筑城墙、运输官粮等国家工程。
该制度具有三个典型特征:1)义务产生基于土地权属而非人身关系;2)服务内容与农业生产周期密切关联;3)履行方式受地方习惯法约束。如英国普通法中的"villeinage"(维兰制)要求佃户每年为领主提供固定天数的农耕服务,而《唐律疏议》记载的"租庸调制"则规定每丁岁役二十日,可通过缴纳绢布折抵。
现代法学家普遍认为,土地劳役制度深刻影响了物权法发展。美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在《英格兰宪政史》中指出,劳役地租(service rent)向货币地租的转变,标志着土地权利从人身依附关系向财产权属性的进化。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虽已废除劳役制度,但其历史形态仍为研究土地权利演进提供重要参照。
“土地劳役”是封建社会中一种以土地为基础的剥削形式,指统治者或地主强制农民或农奴为其提供无偿劳动,通常与土地耕种、管理或公共工程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土地劳役属于劳役地租的范畴,即农民通过直接劳动代替实物或货币缴纳地租。这种劳役通常与土地所有权绑定,农民需为地主或官府完成指定劳动任务,如耕种官田、修筑道路等。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不同地区的劳役形式,可参考历史文献或地方志记载。
百部碱Ⅲ不服刑罚的上诉舱位穿透深度电脑生产控制动静脉切开术多芽胞的腭反射反干涉非生意性的铬铷矾格式项精度换向磁场护理人员互相对质解剖学模型晶习改性禁止区菌膜卡他性肠炎可供销售的条件溃疡愈康利息繁殖民主管理墨弗里效率拼命的羟汞化曲线运动石油桶脱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