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ligatio certa
【计】 special provision
【经】 ad hoc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debt
【法】 arrearage; debt; obligatio
特定之债(Specific Obligation),又称特定物之债,是民法中债的一种重要分类,与种类之债相对。其核心含义如下:
标的物特定化
指债的关系成立时,其给付标的物(如物品、权利或行为)已被具体确定且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无法被同种类物替代。例如:约定交付某幅特定编号的限量版画作、某处房产或某件祖传古董。
法律依据:中国《民法典》第511条隐含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规则(来源: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可替代性
债务人必须交付或完成约定的特定标的物,债权人无权要求替代履行。若标的物灭失,通常导致债务履行不能(除非可修复或存在代偿物)。
学理参考: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强调特定之债的履行严格受限于标的物特定性(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学专著)。
风险负担规则
特定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一般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604条)。例如:定制家具在完工后交付前被火灾损毁,损失由制造商承担。
比较法参考:英美法系称“Specific Chattel”,适用类似风险规则(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债权人保护优先性
在特定物买卖中,债权人可主张实际履行(《民法典》第577条),而种类之债通常允许替代履行。例如: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过户合同约定的特定房产。
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明确特定物履行不适用强制替代(来源:《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权威定义补充: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界定:“特定之债谓以特定物为标的之债,其物于债之关系成立时即已具体指定。”此定义被大陆学界广泛援引(来源:三民书局法学经典教材)。
特定之债是民法中债的一种分类形式,其核心特征是以特定物或特定给付为标的。以下从定义、特点、分类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综合解释:
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上还包括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例如特定行为(如修复某件古董)或特定权利(如转让某项专利权)。标的物需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某名人的字画、特定编号的房产等。
对比项 | 特定之债 | 种类之债 |
---|---|---|
标的物性质 | 不可替代 | 可替代(如100公斤大米) |
风险转移时间 | 可约定自债成立时转移 | 标的物特定化后(通常为交付时)转移 |
履行不能后果 | 可能免责或转化为损害赔偿 | 需重新提供同种类物 |
特定之债要求债务人必须按约定履行原物交付义务,仅在标的物灭失等特殊情况下允许替代履行或赔偿。该制度保障了交易中对特定标的物的特殊需求,常见于艺术品交易、不动产买卖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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