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仲裁人英文解釋翻譯、公正的仲裁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mpartial arbitrator
分詞翻譯:
公正的英語翻譯:
equity; honesty; justice; justness; rectitude; righteousness; rightness
soundness
【經】 fairness
仲裁人的英語翻譯: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專業解析
"公正的仲裁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是一個核心概念,指在争議解決過程中擔任中立裁判者角色的人或機構,其核心職責是依據法律、合同約定或公平原則,不偏不倚地對争議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其詳細含義及關鍵要素可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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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與角色 (Core Definition & Role)
- 指被争議各方共同選定或依法指定的第三方(個人或機構)。其核心角色是獨立于争議各方,不偏向任何一方,僅依據事實、證據、法律或合同規定以及公平原則來審理案件并作出最終裁決。
- 參考來源:這一角色定義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普遍見于各類仲裁法和規則,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和主要仲裁機構的規則(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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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特征:公正性 (Impartiality)
- "公正的" (Impartial / Fair) 是其最核心的屬性。這意味着仲裁人必須:
- 無偏見 (No Bias): 對争議本身及各方當事人無預先形成的傾向性意見或成見。
- 中立 (Neutrality): 與争議各方及其代理人、證人、其他仲裁人無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利害關系(如經濟利益、親屬關系、密切交往等)。仲裁人需主動披露可能引起合理懷疑其公正性的任何情況。
- 平等對待 (Equal Treatment): 在程式進行中給予各方當事人平等的機會陳述案情、提交證據和進行辯論。
- 參考來源:公正性要求是仲裁員行為準則的核心内容,明确載于如《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利益沖突指引》(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以及各主要仲裁機構的《仲裁員行為守則》(Code of Ethics for Arbitrators)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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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特征:獨立性 (Independence)
- 與公正性緊密相關但側重點不同。獨立性強調仲裁人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特别是來自當事人、其關聯方或其他可能施加不當影響的主體)的幹擾、控制或壓力,能夠完全自主地基于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斷。
- 參考來源:獨立性同樣是國際仲裁的普遍要求,與公正性一同構成仲裁員適格性的基礎。同樣見諸于上述《IBA利益沖突指引》及各機構仲裁規則(如《ICC仲裁規則》第11條關于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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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性與職責 (Authority & Duty)
- 仲裁人一旦被有效指定,即被賦予審理特定争議的法定或約定權力(Authority)。其職責不僅限于作出裁決,還包括:
- 公平高效地管理仲裁程式。
- 确保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式 (Due Process) 的保障。
- 依據法律或公允善良原則作出裁決。
- 參考來源:仲裁員的權力和職責源于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及所適用的仲裁法律和規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章對仲裁庭組成和職權的規定,或《紐約公約》所體現的支持仲裁的國際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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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要求:程式公正 (Procedural Fairness)
- 公正的仲裁人必須确保整個仲裁過程符合程式公正的要求,這包括但不限于:給予各方充分的通知、平等的陳述機會、合理的質證權利、以及依據清晰透明的規則進行審理。
- 參考來源:程式公正是自然正義原則(Natural Justice)或正當程式(Due Process)在仲裁中的體現,是裁決獲得承認與執行的前提,也是《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的拒絕執行裁決的理由之一(如未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案情的機會)。
網絡擴展解釋
“公正的仲裁人”是指在仲裁程式中,以獨立、無偏私的态度對争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第三方人員。其核心要求是獨立性與公正性,具體含義如下:
1.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人需由雙方共同選定或由仲裁機構指定,其職責是依據法律和事實對糾紛作出終局性裁決。仲裁人必須保持中立,不得與任何一方存在利益關聯或主觀偏見。
2.核心要求
- 獨立性:仲裁人需與案件無經濟利益或外部聯繫,例如非當事人雇員、顧問,或與當事人有密切商業關系。
- 公正性:主觀上不偏袒任何一方,避免先入為主,需平等對待雙方主張和證據。
3.職責與義務
- 主持仲裁程式,确保程式合法合規;
- 審查證據、聽取陳述,并基于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
- 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
- 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洩露隱私或商業秘密。
4.違反公正性的後果
若仲裁人存在利益沖突或程式違規,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例如,裁決缺乏事實依據、違反法定程式等情形。
5.國際視角
國際仲裁中,公正性通常表述為“impartial arbitrator”(公正仲裁人),強調主觀無偏見與客觀獨立性。
“公正的仲裁人”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其獨立與公正性直接關系到裁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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