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l sphere of validity
"個人效力範圍"在漢英詞典中對應"personal jurisdiction"或"scope of personal authority",指個體在法律、道德或社會規範中可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邊界。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法律維度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個人效力範圍特指司法管轄中法院對特定自然人行使審判權的法定界限,例如跨國案件中屬地管轄原則的適用(來源:元照法律詞典)。
社會契約維度
社會學家費孝通在《鄉土中國》提出"差序格局"理論,認為中國傳統社會中個人效力範圍呈波紋狀擴散,由親屬關系向外延伸至地緣關系,形成"克己複禮"的倫理邊界(來源:商務印書館學術著作)。
組織管理維度
現代管理學奠基人彼得·德魯克在《管理的實踐》中強調,個人效力範圍應與職位授權相匹配,包含決策權限、資源調配權及問責範疇的三重約束(來源:機械工業出版社譯本)。
該術語的英譯差異體現文化認知區别:牛津法律詞典使用"personal jurisdiction"側重司法強制力,而劍橋商務詞典采用"individual remit"強調職務授權範圍,反映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對個人權責邊界的不同界定方式(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線上詞典)。
關于"個人效力範圍"的法律概念,結合搜索結果,準确表述應為"法律對人的效力範圍",指法律對哪些主體具有約束力。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法律對人的效力範圍屬于法律效力三維度之一,與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并列。它解決法律對哪些自然人或組織適用的問題,主要分為兩類對象:本國公民和外國人/無國籍人。
二、具體適用範圍
對中國公民的效力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效力
三、特殊情形補充
四、法律依據 《憲法》第33條明确規定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時要求公民履行法定義務。涉外案件則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特别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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