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xta formam statuti
根據法律形式(jū jù fǎ lǜ xíng shì,英:according to legal form)指在司法實踐或法律行為中嚴格遵循成文法規定的程式要件與形式要求。該概念強調法律效力的産生不僅基于實質内容,更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框架。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明确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性需滿足"形式合法"要件,包括書面形式、登記備案等程式性規範。
在法律英語中,"substantive compliance"(實質遵守)與"formal compliance"(形式遵守)構成二元分析維度。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終45號判決書中指出,合同備案作為法定形式要件,直接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認定。英美法系中,Statute of Frauds(反欺詐法)同樣要求特定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方具強制執行力。
權威法律辭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legal form"定義為"法律要求特定行為必須具備的外部形式",強調其作為法律事實構成要件的地位。全國人大官網"法律釋義與問答"專欄具體說明,形式要件具有公示公信、證據留存、風險防範三重法律價值。
“法律形式”是指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和效力來源,也稱為“法的淵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形式具有明确的層級和分類,具體如下:
法律形式是法律規範通過不同載體呈現的形态,體現其制定機關、效力等級及適用範圍。例如憲法由全國人大制定,效力最高;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次于法律。
憲法
國家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分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效力僅次于憲法。
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用于細化法律或規範行政管理事務,例如《民法典實施條例》。
地方性法規
由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僅在本行政區域内有效,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規章
包括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和地方政府規章(省級政府等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規。
自治法規與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據當地特點制定,需報上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
國際條約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經批準後具有國内法效力,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規内容,可參考《立法法》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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