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on house
fair; general; impartial; public; public affairs
【機】 male
establish; exist; immediate; stand
【法】 poor house
"公立貧民院"是19世紀至20世紀初期中國社會救濟體系中的重要機構,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英詞典視角拆解為:"公立"對應英文"public",指由政府財政支持設立的公共設施;"貧民院"直譯為"poorhouse",是專門收容貧困人群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的場所。該制度融合了中國傳統慈善思想與西方福利制度特征。
從社會功能分析,公立貧民院具有三重屬性:一是實施"以工代赈"的生産救濟場所,要求受助者參與織布、制鞋等勞動;二是承擔基礎教育的公益機構,開設識字班和技能培訓;三是執行社會管控的基層組織,通過登記管理制度規範流浪人口。據《北京地方志》記載,1906年京師内城公立貧民教養局可同時收容500人,實行"教養兼施"的救濟模式。
該制度演變可分為三個階段:晚清時期(1901-1911)主要參照英國濟貧法體系建立;民國初期(1912-1927)發展為職業培訓導向的工藝局;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28-1949)逐步被現代福利院取代。北京大學社會學系《中國社會救濟制度演變研究》指出,這種轉型反映着中國從傳統慈善向現代社會保障的制度變遷。
權威研究建議參考民政部官網"中國社會救助發展史"專欄及《近代中國社會福利制度變遷》(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三章相關内容。需要注意,現代漢語中該術語已由"社會福利院"等法定名稱替代,現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仍保留其制度遺産。
“公立貧民院”是一個組合詞,需從“公立”和“貧民院”兩部分進行解釋:
“公立”指由政府設立、資助并管理的機構,與“私立”相對。根據多部詞典定義(、、):
“貧民院”是曆史上的社會福利機構,專為貧困或無家可歸者提供基本食宿和救助,常見于19世紀至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例如:
結合兩者可推斷,該詞特指由政府直接設立并管理的救助機構,旨在通過公共資源為貧民提供基礎生活保障。其特點包括:
現代社會中,“公立貧民院”這一概念已逐漸被更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如公立福利院、救助站等)取代,其名稱和職能也隨時代演變。如需具體曆史案例,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時期的政策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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