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public trust
commonality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经】 accredit; trust
公共信托(Public Trust) 指政府或公共机构作为受托人,为公共利益管理特定资源或权力的法律机制。其核心在于政府基于公众的信任,对自然资源(如水源、土地、空气)或公共资产行使管理职责,确保这些资源不被滥用或私有化,而是服务于全体公民的长期福祉。
政府作为受托人,对公共资源负有“忠实义务”与“谨慎管理义务”,必须优先保障环境可持续性与公众使用权。例如,美国通过《清洁水法》将河流湖泊纳入公共信托保护范围,禁止政府擅自出让污染权(美国环境保护署,2023)。
公共信托资源不得被政府完全私有化或永久转让。中国《信托法》第60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需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确保资产用于教育、环保等公共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
在英美法系中,该概念源于罗马法“公共物”(res publicae),后由英国普通法继承,强调政府对潮间带、通航水域等资源的托管责任(《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
私人信托服务于特定受益人(如家族成员),而公共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公众,且政府受托权力受司法审查约束(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统一信托法典》第405条)。
加州最高法院在“国家奥杜邦协会诉洛杉矶市案”(1983)中确立:政府必须将水资源作为公共信托资产,平衡经济开发与生态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将遗产地纳入公共信托框架,禁止损害其“突出普遍价值”(第4条)。
(注:因平台限制未添加超链接,请通过机构名称及文献标题检索官方来源。)
公共信托是一种以社会公益或特定公共目的为核心的信托形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信托架构实现长期社会效益。以下是详细解释:
公共信托属于信托的细分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维度 | 公共信托 | 普通信托 |
---|---|---|
目的 | 公共利益 | 私人利益 |
受益人 | 不特定社会群体 | 指定个人或机构 |
周期 | 长期甚至永久 | 中短期为主 |
总结而言,公共信托是通过专业化资产管理实现社会目标的金融工具,兼具经济效率与社会价值。如需了解具体案例,可参考中的教育基金、环保基金等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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