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dea of public service
official business; public affairs
【經】 public affairs
concept; conception; idea; ideal; intention; notion; sense
【醫】 idea; idee; ideo-
【經】 concepts
公務觀念(gōngwù guānniàn)指社會成員對公共事務的認知、态度和行為準則體系,強調個體在公共領域應具備的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和服務精神。其核心包含以下維度:
漢語釋義
指公民或公職人員對公共權力行使、公共資源分配及公共服務供給所持有的價值判斷和行為導向,涵蓋法治意識、廉潔自律、程式正義等要素。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公務詞條釋義延伸。
英語對應概念
譯為"Concept of Public Service" 或"Civic Duty Consciousness",體現為:
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英漢漢英詞典》雙向釋義對照。
法治精神
要求公務行為嚴格遵循法律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依法履職"原則。
來源: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解讀專欄。
公共服務導向
強調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作為決策出發點,世界銀行報告指出中國公共服務滿意度提升與公務觀念轉型直接相關。
來源:世界銀行《中國公共服務改革評估報告》。
權威參考來源
“公務觀念”是法國法學家萊昂·狄骥提出的法學理論概念,強調統治者的行為應以滿足公衆需求為核心。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内涵
否定統治者主觀權利
狄骥認為,統治者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主權權利”,其權力合法性來源于組織公共服務。隻有當行為符合公共利益時,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社會連帶關系基礎
該觀念植根于社會連帶理論,主張人與人因共同需求形成依存關系,這種客觀事實要求統治者必須通過提供公共服務實現社會協作。
二、與傳統主權觀念的區别 || 公務觀念 | 主權觀念 | |---|---|---| |權力來源|公衆需求(客觀)|統治者意志(主觀)| |權利屬性|集體義務導向|個體權力本位| |法律價值|以服務效果為判定标準|以權力行使本身為合法性依據|
三、實踐意義
四、現代延伸 當前“新公共管理運動”中強調的政府服務職能、公民參與決策等理念,均可視為公務觀念的延續與發展。
注:狄骥理論對20世紀行政法影響深遠,但部分學者認為其過度弱化國家職能,需結合具體國情辯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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