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parties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共同當事人"指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因具有共同權利義務關系而被合并審理的多方主體。其核心釋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指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基于同一事實或法律關系,由兩人以上作為原告(共同原告)或被告(共同被告)參與訴訟的主體。其成立需滿足以下要件:
最普遍譯法,強調訴訟地位的并列性(例:"The co-parties filed a joint appeal")。
特指基于連帶責任(joint liability)被共同起訴的當事人(例:連帶保證人)。
依訴訟角色細分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例:專利侵權案中的多方生産者)。
概念 | 關鍵區别點 | 法律後果差異 |
---|---|---|
第三人 | 獨立請求權或無直接利害關系 | 可獨立主張權利 |
必要共同訴訟人 | 必須共同參與訴訟(如共有物分割) | 缺位當事人将導緻程式違法 |
注:因法律術語的精确性要求,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查閱具體判例中的適用情形。
共同當事人是法律訴訟或勞動争議中的特定概念,指在同一案件中以共同身份參與的主體。根據不同的法律場景,其具體含義和適用條件如下:
當用人單位因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執照、解散等原因無法承擔責任時,需将用人單位及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列為共同當事人。這确保勞動者權益不受責任主體缺失的影響()。
英國法律允許利害關系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被告,但需自願合并并由同一律師代理()。
提示:具體案件中共同當事人的認定需結合案情和法律條款,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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