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btors sharing an obligation
go shares; partake; participate; share
【法】 divide; go shares; share
debt; liability
【經】 debt; engagements; financial obligation; indebtedness; obligation
apiece; different; each; various
【醫】 AA; ana; sing.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分擔債務的各債務人"指基于法定或約定對同一債務承擔不同份額清償責任的多方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規定,這類債務人關系可分為兩種類型:
連帶債務(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多個債務人對外承擔全部清償義務,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中國人大網《民法典釋義》)。内部關系中,已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相應份額(第五百一十九條)。
按份債務(Proportionate Liability) 各債務人僅就約定或法定比例承擔責任。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明确,債務人為二人以上且可分時,按各自份額履行,債權人無權要求超額清償。
在比較法層面,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116條将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定義為共同債務人對外承擔完全責任,與我國制度具有同源性(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英國《1978年民事責任(分擔)法案》則建立了更為複雜的追償權體系。
實務中需注意:
關于“分擔債務的各債務人”的含義,需結合債務類型和法律規定來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定義
按份債務人指同一債務中,各債務人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按照确定份額承擔責任的債務人。例如,三人約定各自承擔30%、30%、40%的債務份額。
特點
定義
連帶債務人指對同一債務負有全部清償責任的多個債務人。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債務人償還全部債務,但債務人内部可能按份額分擔。
特點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執行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第517-518條()及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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