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vidence of conformity
【經】 past muster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符合要求的證據"指在法律程式或學術研究中滿足特定标準且被認可的證明材料,其核心構成包含三個層面:
形式要件
需符合法定證據類型(如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明确列舉了八類法定證據形式。對應英文術語"admissible evidence"強調證據必須通過《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中關于相關性、合法性等基本檢驗标準。
實質要件
須同時滿足"三性"要求:
知識産權訴訟要求技術特征比對文件,國際貿易仲裁則需提供符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的質量檢驗報告。美國法律協會《證據法重述》第403條特别指出,專家證言需附學術機構認證的實驗數據。
該術語的英譯"evidence meeting prescribed requirements"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标注為程式法核心概念,強調證據須通過"最佳證據規則"(Best Evidence Rule)和"傳聞證據排除規則"(Hearsay Rule)的雙重過濾機制。
根據法律和學術定義,“符合要求的證據”需滿足以下核心特征及要求,結合不同權威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或客觀真實情況的材料或依據,尤其在法律訴訟中,是司法機關認定案情、作出裁判的關鍵基礎。
客觀性
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主觀臆斷。例如物證、書證等需以實物形式呈現。
關聯性
證據需與待證事實有直接或間接聯繫,能夠幫助還原案件真相。例如證人證言需針對案件核心問題。
合法性
證據的取得方式和程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視聽資料可能被視為無效。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常見類型包括:
在法律程式中,符合要求的證據是确保裁判公正的核心。它幫助法院還原事實真相,避免主觀判斷偏差,同時也是當事人維護權益的直接依據。
若需進一步了解特定類型證據的認定标準,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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