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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條款英文解釋翻譯、非主要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on-essential stipulation

分詞翻譯:

非的英語翻譯: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主要條款的英語翻譯:

【法】 main clause; principal claus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非主要條款"(Non-Essential Terms / Non-Fundamental Terms)指合同中不影響合同根本目的實現、不涉及核心權利義務的條款。其法律特征與實務意義如下: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屬性

指合同中除核心條款(如标的物、價款、履行期限等)外,其他輔助性、程式性或補充性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合同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但司法實踐中将條款分為主要條款(Essential Terms)與非主要條款,後者通常不直接影響合同成立效力。例如:

• 通知方式、争議解決流程等程式性條款

• 非關鍵履約細節的補充說明

• 合同附件中的技術性規範

(來源:北大法寶《合同法釋義》)

二、效力認定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指出,若當事人未就非主要條款達成一緻,但已就标的、數量等主要内容達成合意,且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而對方接受的,合同仍成立。這體現非主要條款的補充性地位(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三、實務影響

  1. 違約救濟差異:違反非主要條款通常不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隻能主張賠償或要求繼續履行(參考《合同法》第94條、107條)
  2. 解釋靈活性:當條款表述模糊時,法院對非主要條款傾向于采用更寬松的解釋标準(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Non-Essential Term"條目,北京大學出版社)
  3. 合同變更優先度:在合同修訂中,非主要條款的修改通常無需同等嚴格的協商程式(來源:中國法院網裁判案例庫)

四、權威術語對照

•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Non-Fundamental Term"指不影響合同根基的條款,違約時僅産生損害賠償而非合同解除權(來源:律商網法律詞典 )

• 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非主要條款的違反(Breach of Non-Essential Term)不賦予無辜方終止合同的權利(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網絡擴展解釋

合同的非主要條款是指對合同的成立和核心權利義務不産生決定性影響的條款,它們主要涉及履行細節或補充性内容,即使缺失也不妨礙合同的有效性。以下從定義、特點、常見類型三方面展開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當事人信息、标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及争議解決方法等。非主要條款則是這些内容之外的補充性約定,例如合同份數、生效條件等。

二、特點

  1. 非決定性:不影響合同成立,例如履行期限的具體起止時間、交付地點的詳細方位等。
  2. 補充性作用:用于完善合同執行細節,如通知方式、保密義務、不可抗力處理規則等。
  3. 靈活性:未明确約定時,可依據交易習慣或通過補充協議協商确定。

三、常見類型

  1. 履行細節:如交付時間的調整空間、支付方式(分期或一次性)。
  2. 程式性條款:
    • 通知條款:規定信息傳遞的方式與時效;
    • 解釋條款:争議時如何理解合同内容。
  3. 風險管理條款:
    • 保密條款:約束商業秘密保護;
    • 不可抗力條款:界定特殊情況下的責任減免。
  4. 形式性内容:如合同籤訂地點、份數、籤署人落款信息等。

示例:買賣合同中,貨物的交付時間若未明确約定,雙方可後續協商或按行業慣例履行,不影響合同效力;而保密條款則保障交易中敏感信息不被洩露。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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