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essential stipulation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法】 main clause; principal claus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非主要條款"(Non-Essential Terms / Non-Fundamental Terms)指合同中不影響合同根本目的實現、不涉及核心權利義務的條款。其法律特征與實務意義如下: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屬性
指合同中除核心條款(如标的物、價款、履行期限等)外,其他輔助性、程式性或補充性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合同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但司法實踐中将條款分為主要條款(Essential Terms)與非主要條款,後者通常不直接影響合同成立效力。例如:
• 通知方式、争議解決流程等程式性條款
• 非關鍵履約細節的補充說明
• 合同附件中的技術性規範
(來源:北大法寶《合同法釋義》)
二、效力認定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指出,若當事人未就非主要條款達成一緻,但已就标的、數量等主要内容達成合意,且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而對方接受的,合同仍成立。這體現非主要條款的補充性地位(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三、實務影響
四、權威術語對照
•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Non-Fundamental Term"指不影響合同根基的條款,違約時僅産生損害賠償而非合同解除權(來源:律商網法律詞典 )
• 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非主要條款的違反(Breach of Non-Essential Term)不賦予無辜方終止合同的權利(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合同的非主要條款是指對合同的成立和核心權利義務不産生決定性影響的條款,它們主要涉及履行細節或補充性内容,即使缺失也不妨礙合同的有效性。以下從定義、特點、常見類型三方面展開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當事人信息、标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及争議解決方法等。非主要條款則是這些内容之外的補充性約定,例如合同份數、生效條件等。
示例:買賣合同中,貨物的交付時間若未明确約定,雙方可後續協商或按行業慣例履行,不影響合同效力;而保密條款則保障交易中敏感信息不被洩露。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半成品搬運被叫線路鼻靜脈槽速長石程式名撐腰單級壓力調節器二鈣硬化法分隔技術縫籽堿弗萊氏毛高頻率感應電爐汞沾生工作要素綜合桦木酮化學分類學貨物通知單夾克獎杯老年瘙癢理想清晰度美國建築師協會酶緻活逆索引讓德爾氏固定液容限頻率雙醋酸鹽疏懶的數值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