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ll-gotten gains
【法】 illegality; illegitmacy; unlawfulness
earning; gain; income
【經】 proceeds
"非法所得"是中文法律術語中描述通過違反法律法規手段獲取的財産或利益的專有概念。其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llegal Proceeds"或"Illegal Gains",在英美法系中常被定義為"財産或利益源自犯罪活動或其他非法行為的狀态"(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
該術語的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件:
在法律實踐中,司法機關采用"總額計算法"進行認定,即非法所得金額=違法總收入-可證明的合法成本支出(公式:$$ text{非法所得} = sum_{i=1}^{n}(Ri) - sum{j=1}^{m}(C_j) $$)。這一計算方式已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第18號指導性案例确立司法適用标準。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31條,非法所得追繳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逆向證明原則,被指控方需自證財産來源合法性。該國際法原則已納入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别程式章節。
非法所得是指通過違反法律法規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方式獲取的財物或利益,其定義和法律處理原則如下:
核心概念
非法所得又稱“不法利益”或“不義之財”,通常指通過犯罪、違法經營、不正當競争等行為獲得的收益。例如盜竊、詐騙、販毒等犯罪所得,或未經許可經營、偷稅漏稅等違法收入。
法律界定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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