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r an entail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entail; tail
【經】 entail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廢除繼承權"(abolition of inheritance rights)指通過法定程式或遺囑聲明完全終止特定繼承人的法定繼承資格,常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情形,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僞造遺囑等重大過錯行為。該條款明确列舉了五種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
"限定繼承權"(limited inheritance rights)則指對繼承範圍或責任進行約束,具體表現為:
英國普通法體系中,根據1925年財産法案(Law of Property Act 1925)第36章,繼承人權益可通過"entailment"制度進行限定,形成限定繼承地産權(fee tail),該制度目前在英國已基本被1996年土地信托及受托人法案(Trusts of Land and Appointment of Trustees Act 1996)改革。美國《統一遺囑檢驗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第2章則規定了強制性份額(elective share)制度,保障生存配偶的最低繼承比例。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現代繼承法改革趨勢正從完全廢除轉向精細化的權利限制機制。世界銀行《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指出,全球67%經濟體已建立遺産管理制度來平衡繼承人權益與債權人保護。
以下是對“廢除繼承權”和“限定繼承權”的詳細解釋:
法律含義:指繼承人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法律剝奪繼承資格,屬于強制性權利終止。根據《民法典》規定,以下情形會導緻繼承權被廢除:
特點:
法律含義: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産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清償責任,超出部分無需以個人財産償還(自願償還除外)。其核心是保護繼承人財産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1條):
操作流程:
類型 | 性質 | 法律後果 |
---|---|---|
廢除繼承權 | 因違法喪失資格 | 徹底失去繼承權,可能需返還遺産 |
限定繼承權 | 債務責任限制原則 | 僅以遺産為限承擔債務,保留繼承權 |
如需更完整法規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1125條、第116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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