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bandonment clause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放棄條款" 的核心對應英文術語為Waiver Clause,其詳細含義如下:
一、核心定義
"放棄條款" 指合同中明确約定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自願、單方放棄 其原本依法或依合同享有的某項特定權利的合同條款。該條款需以書面形式明示,且放棄的權利内容必須具體、清晰。其核心功能在于預先設定權利放棄的條件與範圍,避免事後争議。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Waiver" 詞條釋義
二、法律特征
事前約定性
與事後發生的"棄權行為"(Act of Waiver)不同,放棄條款是締約時預先設定的權利處置規則,具有前瞻性 和主動性。例如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責任人的追償權"即屬此類。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Waiver"
權利特定化
條款必須明确放棄的具體權利類型(如索賠權、解約權、抗辯權),籠統表述可能因違反公平原則而無效。例如:"乙方放棄因甲方延遲交貨産生的所有權利"的表述因過于寬泛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不可逆性
一旦符合條款觸發條件,權利放棄即發生法律效力且不可單方撤銷。但存在例外:若權利人因受欺詐、脅迫而放棄權利,可依法主張條款無效。
三、與相似概念的區别
術語 | 英文對應 | 關鍵差異點 |
---|---|---|
放棄條款 | Waiver Clause | 事前約定的權利放棄規則 |
棄權行為 | Waiver | 事後發生的單方權利抛棄 |
免責條款 | Exclusion Clause | 側重免除未來責任 而非放棄既有權利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免責條款規制)與第91條(權利放棄)學理解釋
四、典型應用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獲取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此處引用紙質權威文獻及成文法條名稱。實際操作中建議通過北大法寶 或Westlaw 等專業平台查詢條款判例。
“放棄條款”是法律領域中的術語,通常指在特定場景下,當事人主動聲明放棄某項權利或利益的約定。根據應用場景不同,其含義有所差異,以下是具體解釋:
“放棄條款”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在合同中,它是權利讓渡的約定;在繼承中,則是繼承人主動放棄權益的法律行為。實際操作時需嚴格遵守法定程式,避免糾紛。
備抵折舊苯雙偶氮基博多鍵盤玻爾量子化條件不收租金次級電離電荷耦合器件定相電容器杜松素恩韋肟二次處理過程防己堿非結合子分析技術服務記錄固化範圍過量電壓電驿合并晶體管邏輯電路喉反射計量經濟學近中舌角均方估計淋巴結絲蟲偏執狂的氰甙蛇麻配基時間報告格式時序邏輯糖族委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