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lemishing the peace
be harmful to; cumber; encumber; foul; impair; jeopardize; sabotage
【法】 violate
【化】 meprobamate
【醫】 meprobamate
"妨害安甯"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法律體系中的對應解釋可分為三個層面:
一、核心釋義 在漢語法律語境中,"妨害安甯"指通過制造噪音、聚衆喧嘩或其他擾亂性行為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他人正常生活狀态的行為。其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為"disturbing the peace",該定義在《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中有明确記載,指"通過暴力、威脅或制造混亂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該行為的認定需同時滿足:
三、司法實踐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3〕8號)将以下情形納入規制範圍:
四、英美法系參照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disturbing the peace"定義為:①以挑釁性方式擾亂公共集會;②在公共場所鬥毆;③醉酒滋事。該定義與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50.2條保持法理一緻性。
“妨害安甯”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通過特定行為幹擾他人私人生活的安甯狀态,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以下從詞義、法律定義及處理方式三方面詳細解釋:
妨害
指對他人或事物造成阻礙、損害或幹擾。例如:噪音妨害休息、不當侵入妨害隱私等。
安甯
在民法中特指“私人生活安甯”,包括兩方面:
根據《民法典》第1032-1033條,以下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安甯”:
責任形式
侵權者需承擔物質損害賠償,若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還需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維權途徑
提示:若遭遇此類問題,建議優先通過協商解決,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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