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lied contract in law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法】 implied contract
法律上的默示契約(Implied-in-Fact Contract)詳解
一、核心定義與性質
默示契約(Implied Contract)指當事人未通過明确的語言或文字達成合意,而是基于雙方行為、交易習慣或特定情境,被法律推定為存在的契約關系。其本質是契約合意通過事實行為(Conduct)而非明示聲明(Express Declaration)體現。在英美法系中,默示契約分為兩類:
用戶所指通常為事實默示契約,需滿足契約基本要件(要約、承諾、對價),僅合意表達方式為默示。
二、構成要件與特征
行為推定合意
當事人行為需清晰表明其受契約約束的意圖。例如:
情境的必然性
契約存在需符合商業慣例或情境邏輯。如餐廳向顧客提供食物,雖未明示條款,但雙方均知需支付費用(Bloom v. American Express Co.)。
法律補缺功能
默示契約常用于填補明示契約漏洞。例如租賃合同未規定維修義務,法律可默示房東需提供宜居房屋(《統一商法典》§2-314)。
三、法律效力與救濟
與明示契約同等效力
事實默示契約具有強制執行力,違約方可被訴賠償損失(《契約法重述》§4)。
與事實契約的區分
區别于“事實契約”(無合意但法律強制義務),默示契約仍以真實合意為基礎,僅合意形式不同(Baltimore & Ohio R. Co. v. United States)。
救濟方式
受害方可主張:
權威參考來源
定義默示契約為“依當事人行為推定的契約”,區分事實默示與法定默示(法律出版社)。
闡明默示契約的合意推定規則(§4, §19)。
通過廣告與使用行為确立默示契約關系,奠定行為構成承諾的原則。
: 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Implied Contract"詞條。
: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American Law Institute.
: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1 QB 256.
法律上的默示契約(Implied-in-Law Contract)是指基于公平正義原則,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明确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核心目的是防止不當得利或維護社會公平。以下是詳細解釋:
對比項 | 法律上的默示契約 | 明示契約 |
---|---|---|
合意基礎 | 法律強制規定 | 當事人明确約定 |
證明難度 | 需符合法定條件 | 依賴書面或口頭證據 |
目的 | 維護公平,防止不當得利 | 實現雙方自主約定 |
法律上的默示契約是法律幹預私法自治的特殊工具,通過強制權利義務分配保障社會公平,常見于不當得利、緊急救助等場景。其適用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避免過度幹預當事人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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