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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英文解釋翻譯、法律行為的成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stablishment of a juristic act

分詞翻譯:

法律行為的英語翻譯:

【經】 act of law

成立的英語翻譯:

be tenable; come into existence; establish; found; set up

專業解析

法律行為的成立(Establishment of Juristic Act)是指法律行為具備基本構成要素而客觀存在的事實狀态,是法律行為産生效力的前提條件。其核心在于滿足法定或約定的形式要求與實質要件,使行為從構想階段進入法律評價領域。

一、成立要件解析

  1. 實質要件

    • 當事人(Parties):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例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獨立實施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追認(《民法典》第19-22條)。
    • 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ion):行為人向外部表明意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需包含效果意思(設立法律關系的意圖)和表示行為(外部表達)。如合同要約與承諾需意思表示一緻(《民法典》第472、479條)。
  2. 形式要件

    特定法律行為需符合法定形式:

    • 要式行為:如不動産抵押需書面合同+登記(《民法典》第402條);
    • 不要式行為:口頭合同等可依意思自治成立(《民法典》第469條)。

二、漢英術語對照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 法律場景示例
成立要件 Elements of Establishment 遺囑需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民法典》第1134條)
意思表示真實 Genuine Intention 欺詐導緻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可撤銷(《民法典》第148條)
要約生效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民法典》第474條)

三、成立與生效的區分

四、法律效果

成立的法律行為産生形式拘束力:

  1. 當事人不得單方撤回意思表示(如要約不可隨意撤銷);
  2. 進入效力評價階段(有效/無效/可撤銷等),如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成立但無效(《民法典》第153條)。

權威參考來源:

  1. 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 2022)第7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2. 《德國民法典》(BGB)英譯本 §130: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第46條: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司法認定
  4.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Formation of Contracts(英美法系合同成立要件)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文獻名稱與條文索引可供讀者按來源檢索。)

網絡擴展解釋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指某一行為具備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從而被認定為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其核心在于滿足法定要件,使行為從抽象意思轉化為具體法律事實。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成立要件的基本構成

  1. 一般成立要件(所有法律行為均需具備):

    • 當事人:需存在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例如,單方法律行為(如遺囑)僅需一方當事人,而合同需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 标的:即法律行為的内容或目的,需具備确定性(如買賣合同中的商品需明确數量、質量等)。
    • 意思表示:行為人通過語言、文字或行為表達其内在意願。單方法律行為隻需單方意思表示(如放棄繼承),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意思表示一緻(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特定法律行為需額外滿足):

    • 要式行為:需符合法定形式(如書面遺囑需按《民法典》規定格式訂立)。
    • 要物行為:以标的物交付為成立前提(如民間借貸合同自交付借款時成立)。

二、成立與生效的區分

三、民法典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34條,法律行為的成立方式包括:

  1. 雙方/多方行為:需意思表示一緻(如合同、合夥協議)。
  2. 單方行為:僅需單方意思表示(如遺囑、撤銷權行使)。
  3. 決議行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通過法定程式作出的決議(如股東會決議)。

四、示例說明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評價的前提,需結合主體、意思表示和标的等要素綜合判斷,而是否生效則需進一步考察合法性。二者的區分對司法實踐中的效力認定至關重要。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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