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dictability of law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forecast; cast; dope out; prognosticate
【計】 forecasting; look-ahead
【化】 prediction
【醫】 prognose; prognosticate
【經】 anticipation; forecast; forecasting
法律的可預測性(Legal Predictability)是法治原則的核心要素之一,指法律規則需具備明确性、穩定性和一緻性,使社會成員能夠基于現行規範合理預見自身行為的法律後果。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常譯為“predictability of law”或“legal foreseeability”,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規範明确性
法律條文需具備清晰的語義邊界與適用範圍,避免模糊性導緻的解釋分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條明确要求法律規範應當“具體、明确”,這與美國法學家富勒(Lon Fuller)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的“法律應具備可理解性”原則相呼應。
效力穩定性
法律體系需保持適度的延續性,防止頻繁修訂引發的規範斷層。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指出,法律規則的持續效力是公民形成“穩定的規範性期待”的基礎。典型例證為《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要約生效規則的長期穩定性設計。
適用一緻性
司法裁判需遵循類案同判原則,确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通過案例指導制度強化了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該機制與英美法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具有功能相似性。
參考來源
法律的可預測性是指法律在實踐運行中,通過明确的規範為人們的行為提供預期,使社會主體能夠預先判斷特定行為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點:
定義與核心特征
微觀與宏觀層面的體現
意義與實踐價值
需要說明的是,可預測性并非絕對,需與法律解釋、自由裁量權等動态機制相結合,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複雜性。欲了解更多理論背景,可參考韋伯法律社會學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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