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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可預測性英文解釋翻譯、法律的可預測性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edictability of law

分詞翻譯:

法律的英語翻譯: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預測的英語翻譯:

forecast; cast; dope out; prognosticate
【計】 forecasting; look-ahead
【化】 prediction
【醫】 prognose; prognosticate
【經】 anticipation; forecast; forecasting

專業解析

法律的可預測性(Legal Predictability)是法治原則的核心要素之一,指法律規則需具備明确性、穩定性和一緻性,使社會成員能夠基于現行規範合理預見自身行為的法律後果。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常譯為“predictability of law”或“legal foreseeability”,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1. 規範明确性

    法律條文需具備清晰的語義邊界與適用範圍,避免模糊性導緻的解釋分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條明确要求法律規範應當“具體、明确”,這與美國法學家富勒(Lon Fuller)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的“法律應具備可理解性”原則相呼應。

  2. 效力穩定性

    法律體系需保持適度的延續性,防止頻繁修訂引發的規範斷層。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指出,法律規則的持續效力是公民形成“穩定的規範性期待”的基礎。典型例證為《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要約生效規則的長期穩定性設計。

  3. 適用一緻性

    司法裁判需遵循類案同判原則,确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通過案例指導制度強化了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該機制與英美法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具有功能相似性。


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年修訂版)
  2. Fuller L.L., The Morality of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3. Raz J., The Authorit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法發〔2020〕12號)
  5.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全文發布

網絡擴展解釋

法律的可預測性是指法律在實踐運行中,通過明确的規範為人們的行為提供預期,使社會主體能夠預先判斷特定行為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點:

  1. 定義與核心特征

    • 可預測性體現為法律對行為後果的穩定預期,即依據現行法律條文,可以推演出特定行為将導緻的法律結果。例如在司法審判中,法官需依據法律條文作出判決,避免主觀隨意性。
    • 德國法學家韋伯将其表述為"依據法命題(Rechtssatz)可計算法律後果"的理性化制度設計,強調法律體系内在邏輯的嚴密性。
  2. 微觀與宏觀層面的體現

    • 微觀層面:在司法實踐中,表現為公衆對法官判決結果的合理預判。例如刑事案件中,公訴人依據《刑法》條文對被告人行為性質提出指控,即基于法律可預測性。
    • 宏觀層面:作為法治社會的基礎功能,通過普遍性規範為社會成員提供行為指引,如合同籤訂時雙方可預見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3. 意義與實踐價值

    • 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性,防止司法專斷。
    • 維護社會秩序穩定,降低交往成本,促進經濟活動的有序開展。
    • 與法律正當性存在張力:可預測性側重形式理性,而正當性涉及實質價值判斷,二者共同構成現代法治的雙重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可預測性并非絕對,需與法律解釋、自由裁量權等動态機制相結合,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複雜性。欲了解更多理論背景,可參考韋伯法律社會學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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