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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英文解釋翻譯、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 of not believe in religion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信仰的英語翻譯:

belief; believe in; conviction; godliness; gospel; religion
【法】 faith; religion

宗教的英語翻譯:

religion
【醫】 hier-; hiero-

自由的英語翻譯: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專業解析

"不信仰宗教的自由"(freedom not to believe in religion)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個體擁有選擇不接受任何宗教信仰或拒絕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這一概念在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中均有明确體現,其核心在于保障公民在精神領域的自主選擇權。

一、法律定義與内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其隱含邏輯必然包含"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該權利包含三層含義:

  1. 消極選擇權:公民有權拒絕認同任何特定宗教教義或組織;
  2. 免于強制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強迫公民參與宗教活動(如強制禮拜、禱告等);
  3. 身份保密權:公民的無神論立場或非宗教身份不受非法調查或歧視。

二、英文術語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該概念對應三種規範表述:

  1. Freedom from religion:強調免受宗教幹涉的權利(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表述);
  2. Right to non-belief:牛津法律詞典定義為"拒絕接受超自然信仰體系的法定自由";
  3. Freedom of irreligion:聯合國人權文件采用此表述指代無神論者的權利保護。

三、國際法依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8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22號一般性意見明确指出,該條款必然包含"不信任何宗教"的權利。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2.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3.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22號一般性意見》第2段
  4. 牛津法律詞典"Freedom of religion"詞條(Oxford Reference)

網絡擴展解釋

“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核心組成部分,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1. 基本定義
    指公民有權選擇不加入任何宗教體系,保持無神論或世俗生活方式的自由。這包括不因未信教而受到強制、歧視或權利限制,例如不得被強迫參加宗教儀式或接受宗教教育。

  2. 具體内涵

    • 自主選擇權:公民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宗教信仰,既包括從未信教的自由,也包括放棄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 平等保護:國家通過憲法明确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因公民不信仰宗教而剝奪其政治權利、社會地位或發展機會。
    • 反強制保障:禁止通過行政手段、社會壓力或經濟脅迫等方式迫使公民接受宗教觀念。
  3. 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确将“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與“信仰宗教的自由”并列保護,并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不得強制或歧視。例如,在教育領域,非宗教學校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在公共事務中,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任職或參與活動的條件。

  4. 實踐意義
    這一自由保障了公民思想獨立性和多樣性,既防止宗教幹預世俗生活,也避免無神論者對信教者形成壓迫,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對個人精神領域的尊重。

(注:相關法律條文和具體案例可參考《憲法》及《宗教事務條例》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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