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iliwick
bailiff
【法】 bailiff; catchpole; court attendant; court policeman; crier
judicial police; marshal of court; serjeant-at-arms
【法】 compass of competency; extent of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al limits
sphere of jurisdic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法警管轄範圍"指法院司法警察職權行使的法定邊界,包含職責内容與地域權限的雙重維度。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法警(Judicial Police)
指隸屬于法院、協助維護審判秩序與執行司法強制措施的人員。區别于公安民警(Public Security Police),其職能聚焦司法程式保障。
英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官網采用 "Court Bailiff" 或 "Judicial Policeman"(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英譯版)。
管轄範圍(Jurisdictional Scope)
包含職能管轄(如押解、安檢、執行裁決)與地域管轄(所屬法院的司法轄區)。
英譯:Jurisdictional Scope / Scope of Authority。
完整術語
"法警管轄範圍" 英譯為"Jurisdictional Scope of Judicial Police" 或"Scope of Bailiff's Authority"。
審判保障職能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修訂)。
強制執行職能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0-255條(全國人大,2023修正)。
安全保障職能
政策文件:《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安全保衛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
法警僅能在所屬法院的司法轄區内(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Appointing Court) 行使職權。跨區域執行需協同當地司法機關或上級法院協調。
案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跨省執行協作的規定》(2019年)。
在普通法系中,類似職能由"Bailiff"(英聯邦)或"Deputy Sheriff"(美國部分州)承擔,其管轄範圍同樣受法院層級與地域限制:
注:以上法律條文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www.court.gov.cn)或全國人大數據庫(www.npc.gov.cn)查詢原文。比較法資料參考美國司法部(www.justice.gov)及英國司法部(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ministry-of-justice)公開文件。
根據相關法律和實務,法警(司法警察)的管轄範圍主要指其在法院、檢察院系統内承擔的職責和權限,具體如下:
法警是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隸屬于司法機關而非公安機關。其臂章标注“法院”“檢察”字樣,直接受所在司法機關領導。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等規定,法警的職責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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