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utory arbitration
legal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法定仲裁(Statutory Arbitration)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特定類型的争議必須通過仲裁程式解決,而非由法院直接審理。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法定仲裁的核心在于法律強制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明确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産權益糾紛可提交仲裁。特定領域(如勞動争議、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則通過《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規定強制仲裁前置程式。此類仲裁無需當事人另行籤訂仲裁協議,法律直接賦予其強制力。
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法定仲裁程式。例如勞動争議需先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對裁決不服方可起訴。
部分法定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部分允許訴訟(如勞動争議),具體依據相關特别法規定。
仲裁機構、時效、流程均由法律明确規定。例如勞動争議仲裁時效為1年(《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區别于普通民事仲裁的3年訴訟時效。
對比項 | 法定仲裁 | 約定仲裁 |
---|---|---|
依據 | 法律規定 | 當事人仲裁協議 |
自願性 | 強制適用 | 協議選擇 |
程式啟動 | 依法律自動適用 | 需書面仲裁協議 |
典型領域 | 勞動、土地、消費争議 | 商事合同、知識産權等 |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直接添加外鍊,請通過中國政府網(www.gov.cn)、司法部(www.moj.gov.cn)或中國仲裁協會官網查詢具體法規原文。
根據多個權威法律來源的整理,關于“法定仲裁”的解釋如下(注:法律術語中通常直接稱“仲裁”,其本身已包含法定程式屬性):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糾紛發生前後達成協議,自願将争議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法律程式。其本質是法律認可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的強制執行力。
自願性
雙方需通過書面協議選擇仲裁(無協議則無權受理),可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及程式規則。
終局性
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生效後不得上訴或再訴。
保密性
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法律約束力
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專業高效
仲裁員多為行業專家,程式靈活且周期較短。
仲裁排除司法管轄,選擇仲裁即放棄訴訟權利。其程式更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訴訟則嚴格遵循國家司法程式。
如需了解具體仲裁流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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