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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延誤期間英文解釋翻譯、法定延誤期間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egal delay

分詞翻譯:

法定的英語翻譯:

legal

延誤的英語翻譯:

dally over; incur loss through delay
【經】 slippage

期間的英語翻譯: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經】 period; session

專業解析

法定延誤期間(Statutory Delay Period)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核心定義

法定延誤期間指因法律明确規定或司法程式要求導緻的、責任方無法控制的履約延遲時間。該期間内,義務人可免除因延誤産生的部分或全部責任(如違約金),但需滿足法定條件(如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等)。英文對應術語Statutory Delay Period 強調其法律強制性特征,常見于合同法、運輸法等領域。

二、適用場景與法律依據

  1. 不可抗力事件

    因自然災害、戰争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事件導緻合同無法履行時,法定延誤期間免除違約方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受影響方需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行政或司法程式介入

    政府征收、許可證審批延遲、法院查封等公權力行為導緻的延誤,可能觸發法定延誤期間條款。例如《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審批時限,超期未決可能構成法定延誤。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 國際運輸與貿易

    在《海商法》及《蒙特利爾公約》中,承運人因空中交通管制、檢疫限制等非自身原因導緻的運輸延誤,可援引法定延誤期間免責。

    來源:中國民航局《蒙特利爾公約》官方解讀文件

三、法律效力與限制

四、權威參考來源指引

用戶可查閱以下法律文本獲取完整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不可抗力免責)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51條(承運人免責事由)
  3. 《蒙特利爾公約》第19條(航空運輸延誤責任限制)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網頁鍊接,來源标注采用法律名稱及條款號,确保内容可溯源且符合權威性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法定延誤期間是指當事人因特定原因未能在法律規定或司法機關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應進行的訴訟活動所涉及的期間。以下從定義、原因分類及法律後果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法定延誤期間屬于法律程式中的時間限制概念,特指因主觀或客觀原因導緻當事人無法按時履行訴訟義務的期間。例如,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上訴期限等均可能因延誤而産生法律後果。

  2. 原因分類與法律後果

    • 主觀原因:如故意拖延或過失未遵守期限,将導緻喪失相應訴訟權利。例如,逾期提交證據可能被視為放棄舉證。
    • 客觀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突發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如交通事故),此時當事人可在障礙消除後5日内申請順延期間,繼續完成訴訟行為。
  3. 補救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因客觀原因延誤的,需在障礙消除後5日内主動申請順延,否則視為放棄權利。法院将根據具體情況審核是否批準。

法定延誤期間的核心在于區分延誤原因,主觀過錯将導緻權利喪失,而正當理由可通過法定程式補救。實際訴訟中需嚴格遵守時限規定,必要時及時提交順延申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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