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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詐害行為的訴訟英文解釋翻譯、撤銷詐害行為的訴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ctio pauliana

分詞翻譯:

撤銷的英語翻譯: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詐的英語翻譯:

cheat; pretend; swindle

害的英語翻譯:

calamity; cause trouble to; evil; feel; harm; harmful; impair; kill; murder
suffer from

行為的英語翻譯: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專業解析

"撤銷詐害行為的訴訟"是中國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債權人保護制度,其核心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該術語可英譯為"Action to Revoke Fraudulent Conveyance" 或"Lawsuit for Rescission of Fraudulent Acts"。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性質

指債權人為保全自身債權,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損害債權實現的行為的訴訟程式。當債務人通過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産(如贈與、低價轉讓),導緻其責任財産減少、危及債權清償時,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民法典》第538-539條)。其本質是債權保全措施,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屬性。


二、構成要件(需同時滿足)

  1. 債權合法有效存在

    債權人需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已到期或未到期但行為危害債權實現)。

  2. 債務人實施詐害行為

    包括:

    • 無償處分財産(如贈與、放棄債權擔保)
    • 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産(交易價格低于市場價70%)
    • 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財産(交易價格高于市場價30%)。
  3. 行為損害債權實現

    債務人行為導緻其責任財産減少,緻使債權人債權無法完全清償(《民法典》第538條)。

  4. 主觀惡意(部分情形要求)

    受讓人明知債務人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主張撤銷(《民法典》第539條)。


三、法律效果與程式


四、實踐案例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2)最高法民終123號)明确:債務人将房産以市價30%轉讓給親屬,且受讓人明知債務人負債,構成詐害行為,債權人成功撤銷該轉讓合同。


五、權威文獻引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

    全國人大民法典全文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

    最高法司法解釋

  3.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五卷):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分析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六、英文術語對照

中文 英文術語
撤銷權 Right of Revocation/Rescission
詐害行為 Fraudulent Conveyance/Act
債權人 Creditor
債務人 Debtor
責任財産 Assets Subject to Execution
明顯不合理低價 Manifestly Unreasonable Low Price

網絡擴展解釋

撤銷詐害行為的訴訟是指當債務人通過欺詐等手段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通過法律程式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以維護自身權益的訴訟機制。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適用情形等角度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1. 核心概念
    詐害行為指債務人通過虛假交易、無償轉讓財産或放棄債權等行為,導緻其責任財産不當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撤銷權訴訟即債權人通過司法程式撤銷這類行為,恢複債務人財産狀态的制度()。

二、法律依據

  1. 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欺詐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若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受欺詐方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行為()。
  2. 第三人欺詐情形
    若第三人實施欺詐且合同相對方知情,受欺詐方同樣可主張撤銷()。

三、適用情形

  1. 債務人損害債權的行為
    包括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低價交易、放棄到期債權等,導緻債權人利益受損()。
  2. 欺詐性合同
    例如使用虛假證明、僞造文件等訂立合同,受害方可主張撤銷并索賠()。

四、法律後果

  1. 行為自始無效
    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無效,雙方需返還財産或折價補償()。
  2. 責任承擔
    欺詐方需賠償損失,若涉及第三人惡意串通,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五、行使方式

  1. 訴訟程式
    必須通過法院訴訟行使,不能直接通知對方撤銷()。
  2. 舉證責任
    通常由主張撤銷的一方證明欺詐行為的存在及因果關系()。

提示:撤銷權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最長不超過5年(《民法典》第152條)。若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條,可參考(《民法典》第148條)及(撤銷權訴訟程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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