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utory penalty; statutory punishment
法定處罰(statutory penalty)是指由立法機關通過成文法明确規定的、針對違法行為的強制性制裁措施。其核心特征是處罰依據和程式均來源于法律條文,區别于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自行設定的懲戒手段。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該術語對應兩種典型解釋:
實際應用中包含兩種典型場景:
該法律概念的确立基礎可追溯至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其中特别強調"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權益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如第138號)進一步明确了法定處罰與自由裁量權的邊界。
“法定處罰”通常指法律明确規定的處罰形式及實施程式,其核心在于“依法懲戒違法行為”。結合法律定義和相關解釋,具體說明如下:
法定處罰主要指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定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制裁。其目的是通過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方式實現懲戒與教育。
主體法定
必須由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實施。
依據法定
處罰種類、幅度必須有明确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否則無效。
程式法定
需嚴格遵循立案、調查、告知、聽證、決定等法定程式,保障被處罰人申辯權。
對象限定
針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且未達到犯罪程度(如輕微違法、違規經營等)。
廣義處罰可能包含企事業單位的内部處分(如警告、降職),但法定處罰特指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具有強制力和法律約束力。
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
法定處罰強調“法無授權不可為”,其合法性依賴于法律對主體、依據、程式的明确規定,是規範公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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