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停留期英文解釋翻譯、額外停留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xtra-period of detention
分詞翻譯:
額外的英語翻譯:
【醫】 extra-
停留的英語翻譯:
continuance; settle; stay; stick
【醫】 retention
期的英語翻譯:
a period of time; expect; sheduled time
【化】 term
【醫】 period; phase; stadia; stadium; stage; time
【經】 term
專業解析
額外停留期(Extra Period of Stay)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在簽證、居留許可或入境許可規定的初始停留時間屆滿後,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獲準在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延長停留的法定時間段。
其詳細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
核心概念解析:
- 額外 (Extra): 指超出原定範圍或限額的部分。在此語境下,明确表示該時間段是在原批準停留期限之外增加的。
- 停留期 (Period of Stay): 指獲準入境者在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合法逗留的具體時間長度。它通常由入境時邊防機關在護照或簽證上蓋章注明(如“Duration of Stay”或“Admitted Until”日期),或由居留許可文件明确标注。
- 組合義: “額外停留期”即指在最初被授予的合法停留時間結束後,根據特定規定和程式申請并獲得的延長逗留許可期限。此期限需經官方(如移民局、出入境管理局)正式批準方為有效。
-
適用場景與法律依據:
- 該術語主要應用于出入境管理、移民法及簽證政策領域。常見于因正當理由(如商務洽談延期、探親需求延長、學術研究未完成、突發健康問題、不可抗力導緻無法離境等)需要繼續合法停留的情況。
- 其授予與否、時長及條件嚴格依據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法規(如中國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申請人需按規定提交證明材料并繳納可能産生的費用。例如,中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會根據申請事由審批是否給予外國人額外停留期(來源:中國國家移民管理局官方網站政策法規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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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屬性:
- 法定性: 額外停留期非自動獲得,必須通過官方申請程式(如延期申請)并獲得書面批準。
- 時限性: 它本身是一個有限的時間段,有明确的起止日期。逾期停留将構成非法居留。
- 有條件性: 獲得額外停留期通常附帶特定條件,例如不得從事與申請事由不符的活動(如持延期探親簽證不得工作),或需滿足特定健康、財務要求。
- 非身份轉換: 獲得額外停留期通常意味着維持原有的入境身份或簽證類型(如仍為L字旅遊簽證、F字學習簽證),而非直接轉換為其他類型的居留許可(如工作類居留許可)。其核心是延長當前身份的合法停留時間。
“額外停留期”是一個法律術語,特指在入境時獲準的初始停留時間結束後,經法定程式申請并獲批的、允許在境内繼續合法逗留的一段延長時限。其核心在于“官方批準的、超出原期限的合法停留時間”。該概念在涉外法律文書、簽證說明及出入境指南中頻繁出現(參考來源:《牛津法律詞典》法律術語釋義;《現代漢語詞典》對“額外”、“停留”的釋義;各國移民局官方文件如USCIS, UKVI, 中國國家移民管理局等對簽證延期/Visa Extension的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額外停留期”是一個法律或移民領域的專業術語,通常指在原有停留期限基礎上因特定原因被允許或要求延長的時間段。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 英文對應:Extra period of detention()
- 基本含義:指在簽證、居留許可等原有停留時間到期後,因特殊原因(如行政審查、延期申請、不可抗力等)被批準或強制繼續停留的期限。
應用場景
- 簽證延期:例如,某國簽證允許停留30天,若申請延期獲批,新增的時間即為“額外停留期”(參考對停留期的解釋)。
- 法律程式:涉及司法審查或案件調查時,可能被要求暫時滞留配合調查(提到相關法律條款)。
- 特殊情況:如疫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緻無法按時離境,部分國家會給予額外停留期。
注意事項
- 合法性:需通過官方渠道申請或獲得批準,否則可能被視為非法滞留。
- 時限性:通常有明确的時間限制,超期可能面臨處罰。
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 停留期:簽證原本允許的停留時間()。
- 有效期:簽證可使用的時間範圍,與停留期不同()。
如需具體國家的政策或申請流程,建議咨詢官方移民機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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