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mchair principle
book; revise; staple together
【法】 back-order
【法】 make a will; make one's testament; will copy; will-******
illation
【法】 artificial presumption; praesumptio; presume; supposition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訂立遺囑的推定原則"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resumption principle in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該原則指法律對遺囑有效性進行預先推定的規範體系。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形式要件推定(Presumption of Formality)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4-1139條,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不同形式均對應特定形式要件。當文書外觀符合法定形式時,法院可推定其形式合法性成立。如自書遺囑需包含完整簽名與日期,代書遺囑須有兩位見證人簽名。
意思表示推定(Presumption of Testamentary Intent)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法的解釋》第32條規定,遺囑内容存在歧義時,應優先采用符合被繼承人生前行為模式及家庭關系的解釋方法。該推定受英國《遺囑法1837》中"armchair principle"(安樂椅原則)影響,即結合立遺囑時的生活環境進行解釋。
效力存續推定(Presumption of Validity Continuity) 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遺囑效力存續推定規則",即除非有确切反證,經公證的遺囑效力不受後續非公證遺囑影響。該規則借鑒了《美國統一遺囑法典》中的"preferred position doctrine"(優先地位原則)。
該原則的例外情形包括:見證人資格瑕疵(《民法典》第1140條)、遺囑人行為能力的相反證據(最高法指導案例24號),以及遺囑文本存在不可解釋的矛盾(《繼承法司法解釋》第35條)。現代比較法研究顯示,德國《民法典》第2247條關于自書遺囑的寬松化推定趨勢,正在影響中國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标準。
關于“訂立遺囑的推定原則”,現行法律中并未直接使用“推定原則”這一術語,但結合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遺囑的效力認定可能涉及以下與“推定”相關的法律邏輯:
行為能力推定
立遺囑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若其精神狀态或年齡存疑,需通過醫學鑒定或證據推翻“有行為能力”的初步推定(如無相反證據,通常默認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真實意思表示推定
遺囑内容需為立遺囑人真實意願。若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可能根據證據(如遺囑内容矛盾、籤署異常等)推定遺囑無效。
形式合法性優先
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如公證、自書、代書等)通常被直接認定為有效,除非有證據證明其違反實質要件(如僞造簽名)。形式瑕疵則可能導緻遺囑無效。
保留必要份額的強制規定
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份額,否則相關部分無效。法院可依職權直接推定該條款無效,無需當事人舉證。
多份遺囑的效力層級
若存在多份遺囑,通常以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為準。當時間順序不明時,公證遺囑(2021年《民法典》實施前)或最後形成的遺囑可能被優先推定有效。
“訂立遺囑的推定原則”更傾向于司法實踐中對遺囑效力的審查邏輯,而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其核心是:符合法定形式與實質要件的遺囑,通常被推定為有效;存在明顯瑕疵的遺囑則可能被推定為無效。具體争議需結合證據綜合判斷。建議在訂立遺囑時嚴格遵循法律要求,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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