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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推定原则英文解释翻译、订立遗嘱的推定原则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rmchair principle

分词翻译:

订的英语翻译:

book; revise; staple together
【法】 back-order

立遗嘱的英语翻译:

【法】 make a will; make one's testament; will copy; will-******

推定的英语翻译:

illation
【法】 artificial presumption; praesumptio; presume; supposition

原则的英语翻译: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医】 principle
【经】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订立遗嘱的推定原则"对应的英文表述为"presumption principle in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该原则指法律对遗嘱有效性进行预先推定的规范体系。其核心内涵包含三个维度:

  1. 形式要件推定(Presumption of Formalit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1139条,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不同形式均对应特定形式要件。当文书外观符合法定形式时,法院可推定其形式合法性成立。如自书遗嘱需包含完整签名与日期,代书遗嘱须有两位见证人签名。

  2. 意思表示推定(Presumption of Testamentary Inten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法的解释》第32条规定,遗嘱内容存在歧义时,应优先采用符合被继承人生前行为模式及家庭关系的解释方法。该推定受英国《遗嘱法1837》中"armchair principle"(安乐椅原则)影响,即结合立遗嘱时的生活环境进行解释。

  3. 效力存续推定(Presumption of Validity Continuity) 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遗嘱效力存续推定规则",即除非有确切反证,经公证的遗嘱效力不受后续非公证遗嘱影响。该规则借鉴了《美国统一遗嘱法典》中的"preferred position doctrine"(优先地位原则)。

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包括:见证人资格瑕疵(《民法典》第1140条)、遗嘱人行为能力的相反证据(最高法指导案例24号),以及遗嘱文本存在不可解释的矛盾(《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5条)。现代比较法研究显示,德国《民法典》第2247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宽松化推定趋势,正在影响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网络扩展解释

关于“订立遗嘱的推定原则”,现行法律中并未直接使用“推定原则”这一术语,但结合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的效力认定可能涉及以下与“推定”相关的法律逻辑:


一、遗嘱效力的核心认定条件

  1. 行为能力推定
    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其精神状态或年龄存疑,需通过医学鉴定或证据推翻“有行为能力”的初步推定(如无相反证据,通常默认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 真实意思表示推定
    遗嘱内容需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愿。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可能根据证据(如遗嘱内容矛盾、签署异常等)推定遗嘱无效。

  3. 形式合法性优先
    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如公证、自书、代书等)通常被直接认定为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违反实质要件(如伪造签名)。形式瑕疵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二、特殊情形下的推定规则

  1. 保留必要份额的强制规定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否则相关部分无效。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推定该条款无效,无需当事人举证。

  2. 多份遗嘱的效力层级
    若存在多份遗嘱,通常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当时间顺序不明时,公证遗嘱(2021年《民法典》实施前)或最后形成的遗嘱可能被优先推定有效。


三、实务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订立遗嘱的推定原则”更倾向于司法实践中对遗嘱效力的审查逻辑,而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其核心是: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的遗嘱,通常被推定为有效;存在明显瑕疵的遗嘱则可能被推定为无效。具体争议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在订立遗嘱时严格遵循法律要求,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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