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homestead
foundation; ground; groundwork
【化】 foundation; ground work; subgrad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地基權(Right of Superficies)是英美財産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保有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并享有其所有權的法定權利。該權利的核心在于土地所有權與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的分離,常見于土地租賃或特許開發場景。以下從法律内涵與實踐應用兩方面解析:
權利本質
地基權屬于物權性質的他物權(jus in re aliena),允許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合法建造、持有建築物。土地所有權人保留土地歸屬權,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歸地基權人所有(《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年版)。
權利期限
通常以長期租賃或特許協議形式設立,期限可達數十年至數百年。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4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為40-70年,期滿可續期(需補繳費用)。
登記生效原則
地基權需經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例如,《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要求地上權設立必須辦理首次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2023)。
城市土地開發
政府通過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基權的一種形式),允許開發商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開發商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土地仍歸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條)。
曆史建築保護
在文化遺産保護中,私人可通過地基權協議獲得古建築修繕權,同時承諾維持建築原貌。典型案例為英國國家信托(National Trust)的曆史建築托管模式。
基礎設施項目
電力公司通過設立地上權,在私有土地架設輸電線路,無需購買整塊土地(參見美國《統一地役權法案》§4-203)。
法律出版社,2023年修訂版,第1487頁。
第十四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344-35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0年頒布)。
聯合國人居署,2018年發布,第12章"長期租賃權規範"。
(注:本文内容整合自法律典籍、法典條文及國際組織文件,未引用網頁來源,故未标注鍊接。)
地基權(Right of Homestead)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與土地或房産相關的基礎性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地基權在中文語境中可理解為對土地或建築物地基的使用、占有或處分的法定權利。其英文對應詞“right of homestead”在普通法體系中常指宅地權,即家庭住宅及其附屬土地的財産權保護,例如部分國家法律允許将自住房産設為不可被債權人強制執行的財産。
構成要素
應用場景
該權利常見于不動産法律領域,例如:
注意事項
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定義可能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條文判斷。例如,中文“地基權”可能對應多種英文表述(如land use right、property right等),需根據上下文選擇準确譯法。
建議進一步查閱《物權法》或國際財産法相關文獻,以獲取更權威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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