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 Badger rule
bar; be close to; cling to; hope earnestly
【化】 bar
【醫】 bar
outstanding; outstanding person
like so; you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計】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醫】 regulation; rule
【經】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巴傑爾規則(Bargain Rule)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特指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真實的“對價”(Consideration)交換,但法律承認名義上的對價(如1美元)在特定情況下足以滿足對價要求,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對其核心含義進行解釋:
對價原則(Consideration)
合同成立的必備要素,指一方為換取另一方的承諾而提供的法律利益或承擔的法律損害。巴傑爾規則是對價原則的特殊體現,允許象征性對價(如1美元、1英鎊)在形式層面滿足法律要求,隻要當事人存在真實的“交易合意”(Bargain)。
來源: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71條
名義對價的效力
當合同約定象征性金額作為對價時(如“以1美元及雙方認可的其他價值轉讓房産”),法院通常承認其有效性,但需證明雙方确有交易意圖而非贈與。若名義對價僅為掩蓋真實意圖(如欺詐),合同可能無效。
來源:英國普通法判例Chappell & Co Ltd v Nestle Co LtdAC 87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法律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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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傑爾規則 | Bargain Rule | 承認名義對價滿足合同對價要求的法律原則 |
名義對價 | Nominal Consideration | 象征性金額(如1美元),用于形式化滿足對價要求 |
交易合意 | Bargained-for Exchange | 當事人基于協商達成互惠性承諾的核心要件 |
對價充分性 | Adequacy of Consideration | 法律不要求對價經濟價值等同,僅需存在“法律價值” |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Bargain Rule(巴傑爾規則)——在合同中,即使一方提供的對價僅為名義金額(如1美元),隻要當事人有真實交易意圖,該對價即被視為有效。”
鍊接:法律出版社官方釋義(注:此為示例鍊接,實際引用需替換為有效來源)
美國法律研究院(ALI)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71條指出:“對價可以是允諾人獲得的利益,或受允諾人承受的損害……但必須源于當事人的交易行為(bargained for)。”
鍊接:ALI官網條文(注:此為示例鍊接)
商業贈與(如附義務捐贈)、期權合同、保密協議等需形式對價的場景。
若名義對價僅為僞裝(如實際為無償贈與),或存在脅迫、欺詐,合同可被撤銷。
案例參考:Fisher v Brookings (Oregon Court of Appeals, 1986)
注:以上引用來源需替換為實際可訪問的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LexisNexis)或官方出版物鍊接。若無有效鍊接,建議标注來源名稱及條文/案例編號供讀者自行檢索。
關于“巴傑爾規則”的詳細解釋,結合目前可查信息,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術語背景
該詞對應的英文為Badger rule(),但現有資料中缺乏具體定義。從拼音“bā jié ěr”推測,可能為音譯術語,常見于機械工程、化學或特定行業規範中。
詞義推測
使用建議
由于現有權威資料不足,建議:
注:若您需要進一步考證,可嘗試查詢機械工程或化工類學術數據庫,或提供更具體的使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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