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rand juror
【法】 grand inquest; grand jury; great inquest
member
【經】 associationist
大陪審團團員(Grand Juror)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大陪審團團員”(Grand Juror)指參與大陪審團(Grand Jury) 的公民成員,其核心職責是審查檢察官提交的證據,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正式起訴(Indictment)。以下是詳細解析:
證據審查與起訴決定
大陪審團團員負責評估檢察官提供的證據(如證人證言、物證),判斷是否存在“合理依據”(Probable Cause)支持指控。若多數團員同意,則籤發起訴書(Indictment),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反之則駁回指控。
法律依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重罪指控需經大陪審團審查(聯邦層面)。
調查權行使
大陪審團可主動傳喚證人、調取文件,協助檢察官調查複雜案件(如腐敗、有組織犯罪)。
對比項 | 大陪審團(Grand Jury) | 審判陪審團(Petit Jury) |
---|---|---|
職能 | 決定是否起訴 | 裁決被告是否有罪 |
證據标準 | 合理依據(Probable Cause) | 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程式公開性 | 秘密進行 | 公開庭審 |
被告權利 | 無律師在場權 | 享有辯護權及質證權 |
來源:美國聯邦法院官網說明
大陪審團制度旨在防止不當起訴,但因程式保密且辯方無法質證,部分學者認為其易受檢察官操控,呼籲改革。
權威參考來源:
大陪審團團員是指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參與刑事案件前期調查與起訴決策的公民團體成員。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大陪審團(Grand Jury)是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陪審團類型,通常由23名公民組成()。成員一般通過電腦隨機從選民登記名單中抽取,以确保客觀公正。
大陪審團制度體現了司法權對公權力的制衡,通過公民參與調查避免濫訴,同時保障刑事指控的審慎性。
提示:以上信息綜合自法院官網和法律釋義(如、3、9),若需完整細節可查閱相關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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