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 televise
television; TV
【計】 TV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電視法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電視法(Television Law)指規範電視媒體運營、内容傳播及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其英文對應術語為Broadcast Law 或Broadcasting Act,部分語境下也譯為Television Regulation。核心涵蓋以下領域:
電視法通常隸屬于傳媒法(Media Law)範疇,主要功能包括:
中文術語 | 英文翻譯 | 法律語境示例 |
---|---|---|
播出許可證 | Broadcasting License | 需向監管機構申請(apply to regulator) |
節目内容準則 | Program Content Standards | 符合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
違規處罰 | Regulatory Sanctions | 包括罰款或吊銷執照(fines/license revocation) |
注:法律術語翻譯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如"電視法"在英美法系常以Broadcast Act 形式存在,而大陸法系可能采用Media Law 統稱。
參考來源:
“電視法”是規範廣播電視活動、調整相關社會關系的法律體系,其核心在于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電視法廣義上指所有規範廣播電視活動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狹義上特指專門法律。它通過國家強制力确保廣播電視事業有序運行,涵蓋電視性質、機構職責、内容傳播等核心問題。
立法目的
促進媒體融合與高質量發展,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滿足公衆文化需求。例如中國《廣播電視法》明确要求保障視聽節目傳播的公平性和多樣性。
調整範圍
包括通過有線、無線等方式,以固定或移動終端向社會傳播視聽節目的活動。台灣地區法規還特别強調保障弱勢群體權益和多元文化發展。
基本原則
類型 | 特點 |
---|---|
基本法 | 規定電視事業性質、機構職責等根本性問題(如中國《廣播電視法》總則) |
具體法規 | 細化節目制播、傳播技術、監督機制等操作規範(如瑞士法涉及77項條款) |
通過法律約束與權益保障的雙重機制,既防止媒體濫用影響力,又促進信息傳播的公共服務功能,最終實現民主社會發展與公共福祉提升。
(注:台灣地區及瑞士法規相關内容引用自低權威性網頁,建議通過官方渠道核實具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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