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ucceeding carriers
second; secondly
【化】 secondary
【醫】 deutero-; deuto-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第二承運人(Second Carrier) 指在連續運輸或聯合運輸中,繼第一承運人之後實際承擔部分運輸任務的承運人。該術語常見于航空、海運或多式聯運合同,核心在于區分不同運輸區段的責任主體。
分段責任原則
在連續運輸中,第二承運人僅對其實際承運的區段負責。例如:乘客從A地經B地中轉至C地,若A-B由航司甲承運,B-C由航司乙承運,則航司乙為第二承運人,僅對B-C段的延誤、損失承擔責任(依據《蒙特利爾公約》第36條)。
代碼共享中的角色
當旅客購買代碼共享航班(如東航銷售,實際由達美航空執飛),銷售方為第一承運人(締約承運人),實際執飛的達美航空可能成為第二承運人(實際承運人),需按約定履行運輸義務(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規則)。
與"連續承運人"的區别
第二承運人是"連續承運人"的一種類型,後者泛指所有參與分段運輸的承運人集合。第二承運人特指承接後續運輸的主體(中國民航局《航空運輸術語》)。
案例:某貨物從上海海運至洛杉矶(第一承運人:中遠海運),再經鐵路轉運至芝加哥(第二承運人:美國BNSF鐵路)。若貨物在鐵路段受損,索賠對象為第二承運人BNSF,除非合同約定第一承運人承擔全程責任。
權威來源參考:
“第二承運人”這一術語在運輸行業中通常指在分段運輸或多式聯運中,承擔後續運輸責任的承運人。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海商法》及相關法律,承運人指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主體(),而第二承運人多指在運輸鍊中承接第一承運人後續運輸任務的實體。例如:
如需更具體的合同條款或判例解釋,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查閱完整運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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