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urrectionist
rob; steal; pilfer; robber; thief
cadaver; carcase; carcass; corpse; dead body
thief; traitor; wicked
【法】 hood
"盜屍賊"是漢語中對非法盜取屍體者的特定稱謂,其英文對應術語為"body snatcher",特指通過非法手段從墓地或殡葬場所竊取屍體的人員。該詞彙具有明确的曆史語境和法律界定:
詞源解析 "盜"即盜竊行為,"屍"指人類遺體,"賊"表示實施非法行為的個體。在英語法律文獻中,該行為被定義為"disinterment without authority",即未經授權的掘屍。
曆史背景 該現象在19世紀英國尤為突出,與當時醫學解剖研究需求激增直接相關。愛丁堡大學醫學院曆史檔案顯示,1828年Burke和Hare案件促使英國議會出台《解剖法案》(Anatomy Act 1832)。
法律定義 根據《牛津法律詞典》,現代法律體系将盜屍行為歸類為"亵渎墳墓罪"(desecration of a grave),在英美法系中屬重罪範疇。
文化衍生 該術語衍生出"resurrectionist"等變體表述,劍橋大學考古系在2018年墓葬研究報告中指出,該詞彙現多用于曆史學研究領域。
權威參考資料:
“盜屍賊”指以非法手段秘密竊取屍體并用于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的人。這一行為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特點,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盜屍賊的核心行為是未經許可盜取屍體,通常具有隱蔽性和違法性。其目的包括販賣屍體獲利(如供應醫學研究)、封建迷信活動等。與盜墓賊不同,他們主要針對屍體本身而非陪葬品。
19世紀歐美醫學需求驅動
隨着解剖學發展,醫學院急需屍體用于教學,但合法屍體來源不足(僅死刑犯和捐獻者),導緻盜屍成為暴利行業。例如1811年倫敦一具屍體售價高達440英鎊,相當于普通勞動者年收入的5-10倍。盜屍團夥甚至形成産業鍊,如1828年英國某團夥一年盜取312具屍體。
中國曆史上的特殊性
傳統盜墓賊以盜取珍寶為主,但極端案例中也會破壞屍體,如漢朝呂雉、唐朝劉華妃等陵墓曾遭“辱屍”。現代中國盜屍則多與迷信或非法交易相關。
中國《刑法》明确将盜竊屍體定為犯罪行為,具體條款包括:
盜屍行為曾嚴重破壞倫理秩序,19世紀歐美甚至出現“棺材地雷”等反盜屍裝置。隨着醫學倫理規範完善和屍體捐獻制度建立,此類行為在多數國家已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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