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lled up capital
hasten; hurry; press; speed up; urge
capture; hand in; hand over; pay
capital stock; capitalization
【法】 capital; capital stock; invested money; share capital
催繳股本(Called-up Capital)是企業財務會計中的核心概念,指公司已向股東發出繳納要求但尚未收訖的股款總額。該術語在《公司法》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中具有明确界定,其法律内涵包含三個關鍵層面:
契約性債務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按認繳出資額履行繳納義務。當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作出催繳決議後,該項待繳資本即構成股東對公司的法定債務。例如某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實繳6000萬元時,剩餘4000萬元即屬催繳股本範疇。
會計确認标準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概念框架》第4.49條明确規定,催繳股本的會計确認時點為公司正式發出書面繳款通知之日。該金額需在資産負債表的股東權益項下單獨列示,與實收資本形成對應關系。
法律救濟程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公司可通過訴訟程式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對于逾期未繳納的催繳股本,企業可依法收取逾期利息,最高可達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0%。
從公司治理角度,催繳股本制度既保障了企業根據經營需要靈活調度資本的權利,又通過分期繳納機制減輕了股東初期投資壓力。這種制度設計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均有成熟實踐,我國2013年《公司法》修訂後建立的注冊資本認繳制即借鑒了該制度精髓。
,"催繳股本"是指公司對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進行股款追繳的法律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指公司依據章程或法律規定,向已認購股份但未完成分期付款義務的股東,或接受新發行股份但未繳足股款的股東,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補足出資款項的行為。該制度核心在于通過公司内部治理程式保障資本充實,而非直接依賴司法強制執行。
二、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51條明确規定:董事會承擔催繳義務,未及時履職的董事需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拓展了董事勤勉義務内涵,将資本監管責任從司法程式前置到公司自治層面。
三、實施流程
四、制度價值 較傳統訴訟追繳模式具有三大優勢:
五、法律後果 股東逾期未繳的,公司可采取限制表決權、強制轉讓股權甚至除名等措施。董事未履行催繳義務的,需在損失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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