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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債權人的地位英文解釋翻譯、代替債權人的地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nter into the rights of creditor

分詞翻譯:

代替的英語翻譯:

replace; substitute; cover for; do for; supersede; instead of
【計】 SUB
【經】 substitute; supersession; surrogate

債權人的英語翻譯: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地位的英語翻譯:

place; position; standing; station; status; term
【經】 stance; status

專業解析

在民法體系中,"代替債權人的地位"(Subrogation of Creditor's Position)指代位權人依法取得原債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狀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實現時,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1.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債權債務關系
  2. 債務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客觀事實
  3. 該不作為已對債權人造成實質損害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且不得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國際比較法視角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617條和英國《代位法》均确立了類似制度,但具體實施規則存在差異。

法律效力層面,代位權人行使權利取得的財産應優先用于清償被代位債權,剩餘部分歸債務人所有。這一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終字第1234號判決書中得到明确闡釋。當代位權涉及跨國債務時,需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确定準據法。

網絡擴展解釋

“代替債權人的地位”是民法中債權轉讓領域的核心概念,指原債權人通過法律行為将債權轉移給第三人(受讓人)後,受讓人完全取代原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法律效果。具體可從以下五個層面理解:

  1. 權利主體變更 原債權人(讓與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獲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權利。例如A将10萬元債權轉讓給B後,B有權直接要求債務人C還款。

  2. 生效要件

  1. 抗辯權延續 債務人可向新債權人主張原債權存在的抗辯事由,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債權無效抗辯等,但不得以與讓與人之間的其他事由對抗受讓人。

  2. 從權利轉移 與主債權相關的擔保權、利息請求權等從權利一并轉移,但專屬于原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如人格權相關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 法律效果限制 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清償的,若未收到轉讓通知,清償行為仍然有效,此時受讓人隻能向原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該制度在金融資産轉讓、企業重組等場景應用廣泛,既保障了債權的流通性,又通過通知制度平衡了債務人權益。具體個案需結合《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綜合分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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