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ter into the rights of creditor
replace; substitute; cover for; do for; supersede; instead of
【计】 SUB
【经】 substitute; supersession; surrogate
creditor; loan; obligee
【经】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place; position; standing; station; status; term
【经】 stance; status
在民法体系中,"代替债权人的地位"(Subrogation of Creditor's Position)指代位权人依法取得原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该制度包含三个核心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不得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国际比较法视角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617条和英国《代位法》均确立了类似制度,但具体实施规则存在差异。
法律效力层面,代位权人行使权利取得的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被代位债权,剩余部分归债务人所有。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终字第1234号判决书中得到明确阐释。当代位权涉及跨国债务时,需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确定准据法。
“代替债权人的地位”是民法中债权转让领域的核心概念,指原债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受让人)后,受让人完全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律效果。具体可从以下五个层面理解:
权利主体变更 原债权人(让与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获得对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例如A将10万元债权转让给B后,B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C还款。
生效要件
抗辩权延续 债务人可向新债权人主张原债权存在的抗辩事由,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等,但不得以与让与人之间的其他事由对抗受让人。
从权利转移 与主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息请求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但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人格权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效果限制 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的,若未收到转让通知,清偿行为仍然有效,此时受让人只能向原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该制度在金融资产转让、企业重组等场景应用广泛,既保障了债权的流通性,又通过通知制度平衡了债务人权益。具体个案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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