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legacy
delegate; deputation; deputy; represent; commissary; representation
representative
【經】 on behalf of; panel; rep
institution; system
【醫】 regime; regimen; system
【經】 system
代表制度(Representative System)是指通過選舉或委派方式産生特定人員,代表某一群體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政治或組織形式。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權力委托機制 代表制度以法律為基礎,通過法定程式将個體或群體的決策權、管理權集中賦予經認可的代理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這一設計體現了制度化的權力委托過程。
功能實現維度 在漢英對照層面,"代表"對應"representative/delegate",既包含代議職能(如立法審議),也包含利益表達功能(如民意反饋)。牛津法律詞典指出,現代代表制度需同時實現"acting for"(代為行動)和"standing for"(象征意義)的雙重屬性。
類型學劃分
該制度的理論基礎可追溯至洛克《政府論》中關于政治代理的論述,強調代表行為需受"委托人授權範圍"限制。實踐中,全國人大議事規則要求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專題調研,形成議案建議提交常委會,這種運作機制體現了代表權力的周期性行使特征。
“代表制度”是制度體系中的一種特定形式,通常指通過選舉或指定代表來行使集體權利、參與決策的規範體系。以下從概念内涵、構成要素和典型應用三方面展開解釋:
一、概念内涵 代表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委托代理關系,即由特定群體推選代表行使權利。根據制度的基本定義(),它屬于政治制度範疇,具有規範性和系統性特征。其本質是通過規則協調利益分配,如提到制度是「交易協調保障機制」,确保群體意志通過代表得以實現。
二、構成要素
三、典型應用場景
該制度通過規範代表行為與決策流程,實現大規模群體的有效治理,其設計需平衡代表性與效率,如強調的「利益分配與成本控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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