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andstoll agreement
在漢英法律術語框架下,“停滞協議”(Standstill Agreement)指合同雙方約定在特定期限内暫停行使法定權利或中止特定法律行為的書面約定。其核心特征體現為三點:
時效限制性
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2版定義,此類協議通常包含明确的“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期限通常為30-90日。例如在并購交易中,買方通過支付對價獲得排他性談判期。
權利義務凍結
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9條解釋,籤約方在此期間不得發起訴訟、轉讓資産或進行股權變更等行為。典型應用場景包括企業債務重組談判階段,債權人暫停追償權行使。
雙務契約屬性
牛津大學出版社《國際商法實務指南》指出,此類協議須符合“對價有效性”(consideration validity)原則,常見形式包括預付款項、信息保密交換或優先談判權授予。在跨境投資領域,該協議能有效防止目标公司同時與多個收購方接觸。
該法律機制通過《紐約州通用義務法》第5-1401條獲得成文法确認,在跨境并購、證券發行暫停、知識産權争議調解等場景具有重要應用價值。
“停滞協議”是經濟或法律領域中的術語,通常指雙方在一定期限内暫停特定行動或保持現狀的協議,為後續協商争取時間。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了解具體協議條款或法律效力,建議參考專業經濟法文獻或咨詢相關領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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