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宣告無效英文解釋翻譯、單方宣告無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unilateral denunciation
分詞翻譯:
單方的英語翻譯:
home remedy
宣告無效的英語翻譯:
annul
【經】 annul; avoidance; declaration of avoidance
專業解析
單方宣告無效(Unilateral Avoidance)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事由,通過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生效的合同自始喪失法律約束力的行為。其核心在于無需對方同意,即可依法否定合同效力。
一、法律定義與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重大誤解(Article 147):因對合同性質、标的等重大内容産生錯誤認識,誤解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 欺詐/脅迫(Articles 148-150):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緻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行使撤銷權。
- 顯失公平(Article 151):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一方有權撤銷。
法律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國際法中的對應概念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9條、第64條明确規定了買賣雙方在對方根本違約(Fundamental Breach)時,可單方宣告合同無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并主張損害賠償。
公約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三、權利行使要件
- 存在法定撤銷事由:如欺詐、重大誤解等(見《民法典》第147-151條)。
- 及時行使權利:撤銷權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152條)。
- 以通知或訴訟形式:權利人需向對方發出書面撤銷通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四、法律效果
合同被撤銷後:
- 自始無效:雙方權利義務溯及至合同訂立時消滅。
- 返還財産/折價補償:因合同取得的財産應返還;不能返還的需折價補償。
- 過錯方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受損失(《民法典》第157條)。
五、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概念 |
單方宣告無效 |
合同解除 |
依據 |
合同成立時存在效力瑕疵 |
合同生效後履行障礙 |
效力 |
溯及既往無效 |
通常向未來失效(例外可溯及) |
權利主體 |
僅受損害方 |
雙方均可約定解除 |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
-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合同編的司法解釋(一)
網絡擴展解釋
“單方宣告無效”指一方當事人或有權機構依法單方面使某一法律行為、協議或權利失去效力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單方性”,即無需對方同意即可啟動程式,且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1.定義與法律依據
- 單方性:僅需一方(如當事人、行政機關或法院)主動提出或作出決定,無需另一方參與同意()。
- 效力:被宣告無效的對象(如合同、商标、專利等)自始不具法律效力,相關權利義務終止(、)。
2.常見適用場景
- 合同/協議:一方因對方欺詐、違法或重大違約,向法院申請宣告合同無效()。
- 知識産權:
- 商标:商标局可主動宣告違反《商标法》的注冊商标無效;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請求宣告()。
- 專利: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對不符合《專利法》的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 遺囑/婚約:法院可依申請宣告存在瑕疵的遺囑或婚約無效()。
3.法律後果
- 溯及力:通常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無效專利權被視為從未存在()。
- 權利義務終止:如合同無效後,雙方無需繼續履行,已履行的可主張返還或賠償()。
4.程式特點
- 需法定程式:單方宣告通常需通過司法或行政途徑(如向法院起訴、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并非任意一方可隨意宣布(、)。
- 權威機構決定:最終是否無效由法院、商标局等有權機構審查後裁定(、)。
單方宣告無效是法律賦予特定主體的一種救濟手段,通過法定程式使原本合法的行為或權利歸于無效,旨在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公平正義。具體適用需結合不同領域的法律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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