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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宣告無效英文解釋翻譯、單方宣告無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unilateral denunciation

分詞翻譯:

單方的英語翻譯:

home remedy

宣告無效的英語翻譯:

annul
【經】 annul; avoidance; declaration of avoidance

專業解析

單方宣告無效(Unilateral Avoidance)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事由,通過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生效的合同自始喪失法律約束力的行為。其核心在于無需對方同意,即可依法否定合同效力。

一、法律定義與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 重大誤解(Article 147):因對合同性質、标的等重大内容産生錯誤認識,誤解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 欺詐/脅迫(Articles 148-150):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緻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行使撤銷權。
  3. 顯失公平(Article 151):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一方有權撤銷。

    法律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國際法中的對應概念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9條、第64條明确規定了買賣雙方在對方根本違約(Fundamental Breach)時,可單方宣告合同無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并主張損害賠償。

公約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三、權利行使要件

  1. 存在法定撤銷事由:如欺詐、重大誤解等(見《民法典》第147-151條)。
  2. 及時行使權利:撤銷權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152條)。
  3. 以通知或訴訟形式:權利人需向對方發出書面撤銷通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四、法律效果

合同被撤銷後:

五、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概念 單方宣告無效 合同解除
依據 合同成立時存在效力瑕疵 合同生效後履行障礙
效力 溯及既往無效 通常向未來失效(例外可溯及)
權利主體 僅受損害方 雙方均可約定解除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
  2.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文本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合同編的司法解釋(一)

網絡擴展解釋

“單方宣告無效”指一方當事人或有權機構依法單方面使某一法律行為、協議或權利失去效力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單方性”,即無需對方同意即可啟動程式,且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1.定義與法律依據


2.常見適用場景


3.法律後果


4.程式特點


單方宣告無效是法律賦予特定主體的一種救濟手段,通過法定程式使原本合法的行為或權利歸于無效,旨在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公平正義。具體適用需結合不同領域的法律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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