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le of legality
legal system
【法】 legality; regime of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法制原則(Rule of Law)是法律體系運行的核心準則,指國家權力和社會行為均以公開、穩定、可預期的法律規範為最高準則。從漢英法律詞典視角,其内涵可歸納為以下四方面:
法律至上性
法律在國家治理中具有最高權威,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淩駕于法律之上。中國《憲法》第五條明确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美國法學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強調法律需具備普遍性、明确性等八項要素(Oxford Law Dictionary, 2023)。
平等適用原則
法律實施不分階級、身份差異。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指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條要求立法須體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程式正當保障
實體權利需通過法定程式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确立“行政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英國《大憲章》确立的“正當法律程式”理念經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發展為現代法治基石(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權力制約機制
通過立法、司法、行政的分工制衡防止權力濫用。世界銀行《全球治理指标》将“法治指數”作為衡量國家治理水平的核心維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明确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法制原則是法律體系運行和國家治理中的核心準則,其内涵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綜合闡述:
制度基礎與法律權威 法制原則首先強調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有法可依),要求國家事務通過法律形式确立規範。我國憲法明确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淩駕于法律之上。
實施維度 包含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四個環節的統一:
該原則與"法治原則"存在概念交集,但更側重制度構建層面。如需了解具體法律實踐中的延伸應用,可查閱、4、11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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