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nishment by labor service
"處以勞役"是漢語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判處強制勞動的刑罰措施。其英文對應表述為"sentence to forced labor"或"impose penal servitude",常見于刑法體系中作為替代監禁的懲戒手段。該處罰具有雙重性質:既是對犯罪行為的制裁,也強調通過勞動改造實現社會矯正功能。
在中國法律實踐中,勞役刑主要適用于輕微犯罪或特定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相關條款明确勞役期限一般為1個月至2年,執行期間需接受法制教育并參與指定勞動項目。該制度與西方國家的"community service"存在本質區别,後者更多體現為社區服務令的非監禁性質。
國際人權組織文件顯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對強制勞動有嚴格限制,但允許法院判決的刑罰性勞動作為例外情形。當代司法實踐中,該刑罰的適用須遵循比例原則,确保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基本法治要求。
“處以勞役”指通過法律判決或行政命令,強制個體進行無償或低償勞動,通常作為刑罰或社會管理手段。具體解釋如下:
刑罰性質
勞役在古代和現代法律中常作為刑事處罰,適用于輕罪或過失犯罪。例如西周時期将犯人關押在“圜土”中強制勞動改造,刑期1-3年()。現代法律中,類似形式可能體現為有期徒刑期間的強制勞動()。
非刑罰勞役
曆史上還存在統治者強迫平民提供無償勞動的情況,稱為“徭役”,如修路、築城等公共工程( )。
當代法律體系中,類似勞役的刑罰已轉化為“自由刑”,如有期徒刑包含勞動改造環節()。但需注意,現代法律明确禁止非刑罰性質的強迫勞動。
如需更完整曆史案例或各國法律對比,可參考來源、6、7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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