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shing right; right of publication
出版權(Copyright of Publication),在著作權法語境下特指著作權人享有的複制和發行作品原件或複制件的專有權利。其核心含義如下:
專有複制發行權
出版權是著作權財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指著作權人自行或授權他人以印刷、複印、數字存儲等方式制作作品複制件,并通過銷售、贈與等方式向公衆提供原件或複制件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英文對照: "exclusive right to reproduce and distribute copies of the work" (Yuanying Law Dictionary).
與"出版者權"的區别
需注意出版權(著作權人的權利)不同于"出版者權"(出版機構通過合同獲得的專有出版許可)。後者是鄰接權範疇,如《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圖書出版者專有出版權。
受控行為
包括紙質圖書印刷、電子書下載、音像制品刻錄等任何固定作品載體并公開傳播的行為。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第3條明确将"複制權"(right of reproduction)列為成員國須保護的基本權利。
權利限制
受"合理使用"制度約束,例如《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允許為個人學習少量複制作品,但不得影響權利人合法權益。
出版權是著作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主要涉及作品的複制與發行。以下從定義、法律性質、權利歸屬等角度綜合解釋:
出版權指著作權人授權出版單位在約定期限、地域内獨家出版其作品的權利。根據《著作權法》,它屬于著作財産權的組成部分,本質上是複制權與發行權的組合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确将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納入保護範圍,第五十七條特别指出著作權即版權。侵權賠償标準依據第四十九條,需覆蓋權利人實際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
出版權是著作權人通過合同授權出版者行使的特定權利,具有專屬性與時限性,需注意其與版式設計權(鄰接權)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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