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rban servitude
town
【法】 town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城鎮地役權(urban easement)是物權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指為滿足城鎮土地合理利用需求,不動産權利人依法對他人不動産享有的有限使用權或限制權。其核心在于平衡相鄰不動産權益與公共利益,常見于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保護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依約利用供役地以提高需役地效益,但不得損害用益物權人權利。在城鎮語境下,該權利延伸至公共空間管理領域,例如允許地下管線穿越私有土地,或限制建築物高度保障采光權等。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發布的《城鎮地役權應用指南》列舉了三種典型場景:一是市政工程通行權(如供電、供水管網鋪設),二是曆史街區保護中的建築風貌限制,三是商業綜合體連廊建設涉及的空中通行權。這些應用均需通過地役權合同明确權利義務,并在不動産登記機構備案。
權利義務關系方面,地役權人須遵守最小幹預原則,按約定支付補償金;供役地權利人則負有容忍義務,但可主張因權利行使造成的損失賠償。北京大學法學院物權法研究中心指出,城鎮地役權與相鄰權的本質區别在于其約定性與有償性,需以書面合同為成立要件。
國際比較視角下,美國《統一地役權法案》(Uniform Easement Act)将類似制度細分為肯定地役權(如通行權)和否定地役權(如限高令),該分類體系對我國城鎮地役權立法完善具有參考價值。世界銀行《城市土地管理報告》強調,有效的城鎮地役權機制能降低20%-30%的基礎設施建設成本。
城鎮地役權是地役權的一種具體應用場景,指在城鎮規劃或建設過程中,為滿足特定不動産(如商業建築、公共設施等)的便利或效益提升,通過合同約定利用他人城鎮土地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析:
需注意,我國現行法律未單獨規定“城鎮地役權”,其實質仍屬地役權制度在城鎮環境中的具體應用,相關糾紛可依據《民法典》第372條、第374條處理。
成本有效期電話資料組動物學家肥皂劇關職性橫越黃銅車削刀具澆注點肌動凝蛋白精簡居永氏峽克萊因氏反應藍蠟鍊的增減反應旅行馬來乳膠溶液膜色譜法模組結構平等條款葡萄糖酸亞鐵普通法人起始符求救信號桡骨軟水劑A色訊載波生理學的司鑰權調理素原退關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