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nitive intervention
punish; chastise; castigate; discipline; amerce; castigation; chastisement
【法】 amerce; amercement; gruelling; imposition; pain; penalization; penalty
punish; retribution; scourge; whipping
interpose; intervene; meddle; tamper
【經】 interruption; intervention
懲罰性幹預(Punitive Intervention)在國際法語境中特指為懲戒特定國家或實體違反國際規範的行為,由國際組織或多國聯合實施的強制性措施。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施加經濟、政治或軍事壓力迫使對象改變行為,具有明顯的制裁屬性而非單純調解。該術語區别于一般性"制裁"(Sanctions),強調回應性與懲戒目的的雙重法律屬性。
懲罰性(Punitive)
源自拉丁語 poena(懲罰),指對國際不法行為施加法律後果的報複性質。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41條,安理會授權措施需符合"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懲戒邊界(聯合國憲章第七章)。
幹預(Intervention)
指第三方主動介入他國事務的行為。在合法性判定上,需嚴格區分人道主義幹預(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與武力幹涉的界限。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案"(1986)中明确禁止以政治目的的單邊幹預(ICJ案例庫:尼加拉瓜訴美國案)。
授權主體
現代國際法框架下,僅聯合國安理會依據《憲章》第七章享有合法授權懲罰性幹預的專屬權力。單邊幹預行為構成對主權平等原則的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2條)。
措施層級
包括非武力措施(經濟制裁、外交孤立、資産凍結)與授權武力行動(如1990年伊拉克制裁決議)。比例原則要求措施強度需與不法行為危害性匹配(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條款》第51條)。
權威參考來源
“懲罰性幹預”是“懲罰”與“幹預”兩個概念的結合,指通過施加帶有懲罰性質的手段來介入或影響某行為或事件。以下是綜合解析:
懲罰性(Punitive)
指通過厭惡刺激(如制裁、處罰等)來抑制或消除特定行為。心理學中,懲罰是行為矯正的手段;法律層面則體現為強制措施,如罰款或刑罰。
幹預(Intervention)
指主動介入他人事務或事件,可能出于調整、控制或改變的目的,常見于社會管理、心理學等領域。
結合詞義:懲罰性幹預即通過帶有懲罰性質的措施(如法律制裁、經濟處罰等)對特定行為或事件進行強制性介入。
法律與政策
政府或國際組織對違法行為或違規主體采取制裁(如貿易限制、凍結資産等)。
教育與心理學
通過負強化手段糾正不良行為,例如學生違紀後增加課業任務。
國際關系
國家間因沖突實施經濟/軍事制裁,屬于典型的懲罰性幹預。
如需更深入分析特定領域的應用,可參考法律文獻或行為心理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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