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eneficum division; benefit of division
"承擔部份擔保責任"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partial guarantee liability"或"limited surety obligation",指擔保人在特定範圍内對債務承擔有限度的保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章規定,當債務人未履行主債務時,擔保人僅需按照約定比例或限額承擔清償責任。這種責任形态常見于共同擔保場景,多個擔保人按約定份額分擔風險,如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第17條所述的"比例擔保"機制。
在司法實踐中,該責任需滿足三個要件:第一,擔保合同明确約定責任限額;第二,擔保範圍限定于特定債務或期限;第三,擔保人保留抗辯權。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19條将此類擔保界定為"限制性擔保",要求責任範圍必須通過書面文件明确記載。英國高等法院在Barclays Bank v. O'Brien案中确立的"合理注意義務"原則,要求債權人在接受部分擔保時必須履行充分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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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部分擔保責任”是指擔保人在債務履行中僅對主債務的特定部分承擔責任,而非全額擔保。以下從定義、責任範圍、法律依據及適用場景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部分擔保責任的範圍需在合同中明确約定,通常包括:
對比項 | 部分擔保 | 全部擔保 |
---|---|---|
責任範圍 | 僅覆蓋債務的特定部分 | 覆蓋全部債務及衍生費用 |
合同約定要求 | 必須明确約定擔保的具體範圍 | 默認包含主債權及法定衍生費用 |
追償複雜性 | 可能存在多個擔保人分擔責任 | 通常由單一擔保人承擔全部責任 |
部分擔保責任通過合同約定限縮擔保範圍,既能降低擔保人風險,又能滿足特定交易需求,但其生效前提是合同條款清晰且符合法律規定。實務中需特别注意書面約定及與其他擔保人的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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