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ndow
casement; window
【醫】 fenestra; fenestrae; Window
【經】 house hold tax; household tax
窗戶稅(Window Tax)是英國于1696年至1851年間實施的一項針對房屋窗戶數量征收的財産稅。該稅種根據房屋窗戶數量劃分征稅等級,窗戶越多稅率越高,初衷是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但因其對低收入群體及公共衛生的負面影響而備受争議。
從漢英詞典定義角度,"Window Tax"直譯為“窗戶稅”,屬曆史性財稅術語。其核心機制為:稅務官實地核查房屋窗戶數量,業主按窗戶數繳納年稅。例如,1747年标準為10-14扇窗戶的房屋年繳稅約2先令,超過20扇則升至10先令。這一政策導緻民衆封堵窗戶以避稅,間接催生了維多利亞時期大量昏暗密閉的貧民住宅,醫學界認為這是19世紀結核病高發的環境誘因之一。
該稅于1851年廢止,廢除主因包括:工業革命後中産階級崛起推動稅制改革;公共衛生改革者揭露其與疾病傳播的關聯;以及新型所得稅體系逐漸成熟。現代建築法規中仍可見其曆史痕迹,如倫敦部分喬治亞風格建築保留着封窗痕迹作為文物證據。
窗戶稅是17-19世紀歐洲多國(如英國、法國)實施的稅收政策,主要根據房屋窗戶的數量或面積征稅,其曆史背景及特點如下:
窗戶稅被視為早期房産稅的簡化形态,類似現代基于易觀測特征(如面積、位置)的房産評估系統。其興廢反映了稅收公平性與社會福祉間的平衡難題。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英國《解決削邊錢币不足法案》原文或法國大革命時期的財稅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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