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equate cause
fill; plenitude; plenty; sufficiency
reason; excuse; sake
【醫】 ground
【經】 justification
在漢英詞典框架中,"充分理由"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為"sufficient reason"或"good cause",其法律内涵可追溯至普通法體系中的舉證責任原則。根據《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的界定,該術語特指"能夠滿足法定舉證标準的實質性依據,使裁判者足以采信主張的正當性"。
從哲學認知維度,《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闡釋萊布尼茨(Gottfried Leibniz)提出的充足理由律(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強調"任何事實存在或真理成立,必有其賴以成立的充分根據"。這種雙重屬性在法律實務中體現為:當事人須同時滿足事實層面的證據充分性(evidentiary sufficiency)與邏輯層面的推論完整性(logical completeness)。
現代漢語語境下的擴展應用可見于《元照英美法詞典》,其将"good cause"細化為包含緊急避險、不可抗力等23種法定免責事由的複合概念。司法實踐中,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0(b)條款确立的"正當理由"撤銷判決标準,即要求當事人證明存在影響程式正義的根本性缺陷。
“充分理由”是一個由“充分”和“理由”組成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以下兩個層面綜合理解:
組合後,“充分理由”表示邏輯上完整且足夠支持某一結論或行為的依據,常見于法律、學術等需要嚴謹論證的領域。
在哲學領域,“充分理由”與充足理由律(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PSR)密切相關。該原則由萊布尼茨提出,核心觀點為:
如需進一步探讨哲學或語言學中的具體理論,可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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