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的英文解釋翻譯、持械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rmed
分詞翻譯:
持的英語翻譯:
deport; grasp; hold; support
械的英語翻譯:
instrument; tool; weapon
專業解析
"持械的"是一個漢語形容詞短語,主要用來描述攜帶或持有武器、器械的狀态或行為。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翻譯如下:
一、核心含義與英文翻譯
- 字面含義: "持"意為"拿着、握住";"械"指"器械、工具",但在該語境下特指"武器"(如槍支、刀具、棍棒等)。因此,"持械的"直接意思是"拿着武器的"或"持有武器的"。
- 英文對應詞:
- Armed: 這是最常用、最直接的翻譯。它指配備了武器,處于可以隨時使用武器的狀态。例如:"持械搶劫" -> "Armed robbery";"持械歹徒" -> "Armed criminal/gangster"。
- Weapon-carrying: 這個翻譯更側重于"攜帶武器"這一動作本身。例如:"持械人員" -> "Weapon-carrying personnel" (在特定許可場合,如安保)。
- Bearing arms: 這是一個更正式或法律化的表達,強調持有或攜帶武器的行為。例如:"持械權"(某些國家語境) -> "Right to bear arms"。
二、法律語境下的特定含義
在法律領域(尤其是刑法),"持械的"具有更強烈的負面和危險含義:
- 加重情節: 犯罪行為(如搶劫、鬥毆、尋釁滋事)中如果行為人"持械",通常被視為情節嚴重或惡劣的表現,會顯著加重處罰力度。它表明行為人具有更高的危險性和主觀惡性。
- 構成要件: 在某些特定罪名中,"持械"是構成該罪名的必要條件之一。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持械聚衆鬥毆"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使用了器械。
- 武器定義: 法律上的"械"範圍較廣,不僅包括槍支、管制刀具等明顯殺傷性武器,也包括棍棒、磚塊、酒瓶等任何在犯罪過程中被用來傷害他人或足以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
三、引用參考來源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該權威詞典對"持"和"械"分别有明确定義。"持"有"拿着;握着"之意;"械"有"器械"之意,在特定語境下指武器(如"軍械"、"繳械")。其線上版本或官方釋義可參考商務印書館官網相關頁面(例如:
https://www.cp.com.cn/book/31d5c3c6-6.html
需注意具體頁面可能變動,但官網是可靠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刑法中多處提到"持械"作為加重處罰情節或特定罪名構成要件(如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罪】、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官方法律文本可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或中國政府網的法律法規數據庫查詢(例如: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61b0642e5c244c3db6a8c398d4c9d0f2.shtml
此為刑法典鍊接,具體條款需查閱)。
- 《元照英美法詞典》或《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這些權威法律詞典對"Armed"的定義包含"配備武器,尤指為犯罪目的而攜帶武器"的含義,與中文"持械的"在法律語境下的核心含義高度一緻。圖書館或專業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 LexisNexis)可查閱。
- 中國司法部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案例指導: 這些官方文件會對"持械"的具體認定标準(如什麼物品可被認定為"械")進行闡釋,是理解該詞法律含義的重要實踐依據。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或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相關案例和文件(例如:
https://www.court.gov.cn
)。
四、補充說明
- 與"攜帶"、"持有"的區别: "持械的"更強調"械"的存在及其帶來的危險性,常用于描述正在進行或即将進行某種(通常是非法或暴力)行為的狀态。單純的"攜帶武器"(Carrying a weapon)或"持有武器"(Possessing a weapon)可能是合法的(如警察、獲得許可的安保人員),但"持械的"在非特定職業語境下,常隱含非法或犯罪意圖。
- 語境重要性: 理解"持械的"必須結合具體語境。在日常描述安保人員時,可能用"armed"或"weapon-carrying";但在描述犯罪時,"armed"更能傳達其危險性和違法性。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持械"的認定涉及以下核心要點:
一、基本定義
"持械"指在聚衆鬥毆等犯罪場景中,行為人攜帶或使用足以緻人傷亡的器械。其範圍包括:
- 直接使用器械:如用刀具砍擊、棍棒擊打等。
- 攜帶且展示但未使用:如腰間别刀未拔出,但通過展示形成威脅。
二、"器械"的範圍
包括但不限于:
- 緻命工具:槍支、刀具、斧頭等金屬利器。
- 鈍器或臨時物品:棍棒、磚塊、石塊等,隻要足以造成傷亡。
三、法律認定的關鍵點
- 主觀意圖:為鬥毆而準備器械,或明知同夥持械仍參與,即使未親自使用,也可能被認定為持械。
- 客觀行為:
- 預先攜帶器械至現場;
- 現場臨時獲取并使用(如撿磚塊攻擊);
- 展示器械形成威懾(如亮出刀具威脅對方)。
- 例外情形:從對方手中奪械使用或現場隨手取得器械,通常不視為持械(因缺乏預謀)。
四、法律責任
持械屬于聚衆鬥毆罪的加重情節,依據《刑法》第292條,可判處3-10年有期徒刑。若緻人重傷或死亡,則可能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注:不同地區司法标準存在差異。例如,天津要求器械需實際使用或展示,上海則包含臨時獲取器械的情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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