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ibery-pander
collaborate; collude; gang up
【經】 collusion
bribe; sop; grease; boodle
【經】 bribe; buy over
串通賄賂(Collusive Bribery)是法律術語中描述多方共同實施賄賂行為的特定概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其定義為“兩個或以上主體通過秘密協商,以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誘使公職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該行為包含三個核心構成要件:
在國際法律框架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第15條将其列為“系統性腐敗”的典型模式,強調對公共領域信任機制的破壞性。值得注意的是,串通賄賂與單一賄賂行為的區别在于其“協同性”和“隱蔽性”,往往涉及複雜的資金鍊條或第三方中介(OECD《反賄賂公約實施報告》)。
學術領域對該行為的研究表明,其多發于政府采購、招投标等監管薄弱環節(中國政法大學《反腐敗藍皮書》2024版)。法律實踐中,司法機關需通過電子證據鍊、資金流向追蹤等技術手段實現精準定罪(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司法解釋)。
(參考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聯合國公約數據庫、《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
“串通賄賂”指多方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并實施賄賂行為,通常涉及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的非法利益交換。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構成要件
主要表現形式
法律後果
示例:兩家公司串通向招标方負責人行賄,約定中标後按比例分成。此行為既構成串通投标罪,又涉及行賄罪,雙方均需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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